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第4/14页)

按此出《纪事本末》。据《明史·章溢传》,处州田赋,以军兴加至十倍。至是复旧。又《刘基传》,处州粮复旧,视宋制犹亩加五合,惟青田不加,太祖曰:“使伯温乡里世世为美谈也。”处州非浙西也,元之浙西道廉访司辖杭、嘉、湖、严、苏、松、常、镇、太各属地。《食货志》:“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杨宪为司农卿,又以浙西膏腴,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赋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志文如此。盖至是始遣铸等往核,其后迭有轻减,而至今犹为田赋独重之地。太祖以喜怒用事,是其一失,然究是对于偏隅,其大体固能藏富于民,深合治道也。

二月乙丑,命中书省定役法。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恐役及贫民,乃议验田出夫。于是省臣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其田多而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按此为古法。地与丁皆民所应输于国,至清代康、雍两朝,摊丁于地,始不复计丁,而人口亦愈难统计矣。

闰七月,诏免吴江、广德、太平、宁国、和、滁水旱灾租。

二年正月庚戌,诏曰:“朕淮右布衣,因天下乱,帅众渡江,保民图治。今十有五年,荷天眷佑,悉皆勘定。用是命将北征,齐、鲁之民,馈粮给军,不惮千里,朕轸厥劳,已免元年田租,遭旱,民未苏,其更赐一年。顷者,大军平燕都,下晋、冀,民被兵燹,困征敛,北平、燕南、河东、山西今年田租,亦予蠲免。河南诸郡归附,久欲惠之,西北未平,师过其地,是以未遑。今晋、冀平矣,西抵潼关,北界大河,南至唐、邓、光、息,今年税粮悉除之。”又诏曰:“应天、太平、镇江、宣城、广德,去岁蠲租,遇旱,惠不及下,其再免诸郡及无为州今年租税。”

三年三月庚寅朔,诏免南畿、河南、山东、北平及浙江、江西广信、饶州今年田租。是月戊戌,蠲徐州、邳州夏税。

四年正月戊申,免山西、浙江被灾田租。二月,免太平、镇江、宁国田租。五月,免浙江、江西秋粮。八月甲午,免中都、扬州、淮安及泰、滁、无为等州田租。十一月,免河南、陕西被灾田租。

是年十二月,汉中府知府费震坐事逮至京师。震,鄱阳人,以贤良征为吉水知州,有惠政,擢守汉中。岁凶多盗,震发仓粟十余万石贷民,约以秋成收还,民闻皆来归,邻境民亦争赴之。震令占宅自为保伍,籍之得数千家。上闻其事,曰:“此良吏也,宜释之以为牧民者劝。”越二年,证实钞局提举,擢震任之。十一年,帝诏吏部曰:“资格为常流设耳,有才能者当不次用之。”超擢者九十五人,而拜震户部侍郎,寻进尚书,奉命定丞相、御史大夫岁禄之制,出为湖广布政使,以老致仕。此从《明通鉴》及《震本传》辑。明祖用人,以能勤民事者为标准,天下自然多循吏,而乱后之民得苏息矣。

五年六月,振山东饥,免被灾州县田租。又自五月至七月,凤翔、平凉二府雨雹,伤豆麦,诏免其税。又苏州府崇明县水,诏以所报恐未尽,令悉免之。八月,免通州、海门县被水田租。十月,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诸郡县田租。

地方报灾,不予驳查,反恐所报未尽,令免通县之税,民斯劝矣。此下太祖蠲赋在各地方者不概列,以省烦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