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4/29页)

第十条:

缔约各国全体一致同意,就可以邀请任何其他有意进一步促进《公约》原则、致力北大西洋地区安全的欧洲国家加入公约。这样邀请加入的国家可以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从而成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所有缔约国每一次这样的保存登记。

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该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公约》及其条款。批准应该尽快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美利坚合众国将会告知所有其他签约国每一次保存登记。一旦大多数签约国批准,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兰西、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与合众国批准,《公约》就在批准的各方之间生效。其他各国的批准保存登记后,在其他各国方面保存和生效。

第十二条:

《公约》生效十年后,或此后任何时间,如果任何缔约国要求,缔约各国应该共议《公约》的评估,考虑那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和安全的因素,包括依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普遍性和地区性安排的进展。

第十三条:

《公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提前一年告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后终止缔约。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其他缔约国每一次退出通知。

第十四条:

《公约》的英法文本享有同等权威,应该保存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内。合众国政府应该适当地向其他签约国政府发放副本。

由于国联和联合国都在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的根本问题上失败了,北约就变成了集体安全体系的唯一成功实践。在洪水滔天的霍布斯世界和达尔文世界包围下,威尔逊世界形成一个高度安全的孤岛,北约构成了威尔逊世界的保护外壳或政治边界。只有在这个小范围内,威尔逊的理想才能付诸实施。权利政治取代现实政治和机会政治,仿佛边界外的霍布斯式博弈和达尔文式选择已经不复存在,文明社会的根基已经永远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言而喻:威尔逊世界的公民权本身就构成了某种罗马式的特权。

威尔逊世界的产生原本是为了世界安全问题,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安全差序格局的凝固。北约在内部和外部都是不对等的联盟。在《公约》内部,与其说它是盟国的平等契约,不如说是以美国为一方,盟国为另一方的保护性契约。这种关系更接近于古老的雅典海上同盟和罗马-意大利同盟,而不像奥兰治亲王的大联盟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协约国。在外部,它面对的是霍布斯的丛林,甚至达尔文的丛林。威斯特伐利亚到凡尔赛的文明俱乐部规则丧失了用武之地,外交变成了丧失其本义的仪式性表演。除非默认内外有别的原则,否则威尔逊世界就无法稳定地存在。

行为主体的层次结构

“民主伙伴”或威尔逊主体构成高信任度的集体安全体系,该体系吸收并扬弃了实力均衡体系,使国民取代国家成为行为主体,消弭了战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是威尔逊主义(或者不如说美国特殊论)的重大胜利,为罗马灭亡以来所仅见。在集体安全体系内部,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差异趋向消失,安全体系本身就构成了一种超国家的宪制体系,与各缔约国的国内宪制融合为一。

从《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的程序就可以看出:集体安全以宪制的一致性和基本价值观的一致性为前提,只要任何一个缔约国具有异质性,就足以使北约的全部程序瘫痪,一如国联和联合国。这一点最清楚地表明了集体安全体系与国家联盟的本质区别。联盟及协约是国际行为主体基于利益的临时性结合,盟国义务是相互、具体和强制的,对其他国家和国际和平不负任何责任;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利益的一致和宪制的一致不相干。联盟不依赖缔约国的宪法程序,也不需要自身的宪法程序,因为它只针对已经明文规定的少数具体情况;相反,集体安全体系维护抽象和普遍的安全。这使它承担了无限的义务,却没有事先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