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宋朝保留了特赦制度?(第2/3页)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宰相王安石也反对过赦降,当年天大旱,神宗皇帝心中不安,“欲降赦”。在此之前,神宗已经一年之内颁过两回赦书。这一回王安石说什么也不同意皇帝再大赦天下了,他告诉皇帝:“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在王安石的阻挡下,宋神宗只好停止下诏大赦。

南宋士大夫洪迈也认为“多赦长恶”:“绍熙甲寅岁至于四赦,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好长恶,何补于治哉?”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婺州富人卢助教,一日到租佃其田地的佃户家收租,被佃户一家用极残忍的手段杀死。杀人的凶犯当然被判了死刑,却遇上“赦恩获免”,获释之后,竟然“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谷?’”杀人凶手这么嚣张,真是对赦免制度的一大讽刺。

不过,请注意,宋朝士大夫并不是反对赦免制度本身,而是抗议君主不加节制地颁发赦免令,以及抗议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大赦天下。

赦免制度可“济法治之穷”

实际上,尽管宋朝皇帝的降赦行为备受争议,但终宋一代,没有一个君主会考虑废除了赦免制。即便在今天的西方,所有的文明国家也都保留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将赦免权视为是国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机关的当然特权。显然,赦免制度虽是“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却有不可不用的正面意义。

赦免制度首先是仁政的体现,这个“仁政”也可以换成现代的概念:“人道主义”。挪威汉学家白肯干脆将传统中国的赦免制度称为“法律中的仁慈制度”,并指出“这种非同凡响的仁慈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顶峰”。

而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跃,又跟宋王朝的立国精神息息相关。《宋史》的编撰者认为,“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正如苛严刻薄的秦始皇“事皆决于法”,对于恩赦极不以为然,“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宽仁的宋代君王则倾向于“钦恤庶狱,务在于宽”。在这种治国理念下,赦降便会成为君主的优先选项与习惯性选择。

其次,赦免制度可以发挥“济法治之穷”的功效。宋王朝其实是一个讲求法治的朝代,宋人自己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看起来似乎跟秦王朝的“事皆决于法”高度相似。但宋人又明白,“一听于法”尽管是很经济的治理方式,但再完备的立法,再严谨的司法,都可能存在漏洞,这个时候,往往就需要超然于法外的赦免制度来补救。

让我举一个例子吧。宋仁宗时,开封府向皇上报告了一个案子:“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按传统立法,妻子检控丈夫的罪行,要受到法律惩罚。这一法律条文本意是为维护夫妇恩义,使亲亲得相容隐,赵宋立国,也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如果严格按这法条裁决,有时候又会严重违背情理。比如开封府这个案子,“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这样的判决完全以法律为准绳,但相信你会觉得荒唐。仁宗皇帝也是这么认为的:“此岂人情耶?”所以他动了君主的特赦特权,“乃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

赦免制度的存在,还有利于培养国民的善——尽管在被滥用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纵容恶。美国汉学家马伯良称:“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广泛,远过于中国的任何朝代。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过自新以回馈帝国之仁政的手段。”这个论断可以从宋神宗的一道赦书得到证实:“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国家发布赦免令的初衷,是让犯罪之人有机会“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