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列日涅夫主义的出现(第2/2页)

[7]勃列日涅夫进而把加强社会主义大家庭国际分工、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看作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律”。[8]苏共二十五大的决议还指出,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意味着“共同开发自然资源以供共同的需要,共同建设大型工业综合体以满足所有参加者的需要,为我们这些国家的企业和整个工业部门之间在今后许多年里的协作制定规划”。[9]

第三,勃列日涅夫认为,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国际主义越来越成为检验各国共产党是否忠诚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最可靠尺度。

勃列日涅夫几乎是“国际主义”不离口的,他要求东欧各国的“国际主义”是什么呢?1966年11月15日,勃列日涅夫在保加利亚共产党第九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一个稍为明白一些的解释。勃列日涅夫说:在这里,在你们的代表大会上,不能不说一下,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应当制定出把每个国家的民族利益同整个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利益正确结合起来的政策。“现在,当世界社会主义体系成为决定人类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的时候,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认为,自己最主要的职责是不倦地关心和提高它联合起来的威力,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和在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中协调它们的行动。”[10]

此外,勃列日涅夫还要求华沙条约组织在保障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安全方面,实现最紧密的配合;在军事政治合作的同时,在经济方面也必须紧密合作。勃列日涅夫甚至傲然地宣布:“我们不能,也永远不会对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命运,对世界上整个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抱漠不关心的态度。”[11]勃列日涅夫这是明白地宣布,要以苏联的武装力量来保障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安全”,并把这作为苏联履行“国际主义”的最高义务。勃列日涅夫对此还作了一个补充:“当然,向兄弟国家提供军事援助以消除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威胁,这样的行动是一种非常的、迫不得已的措施。只有国内外社会主义的敌人的直接行动,只有对社会主义阵营的共同利益造成威胁的行动,才会导致采取那样的措施。”[12]这一补充,恰好把勃列日涅夫的意思表现得更加暴露,即只要苏联认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共同利益受到威胁时,就可以采取直接的军事措施。

苏联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武装入侵和占领,就是在“勃列日涅夫主义”的指导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