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九(第4/6页)

《咏歌圣德远怀天宝因题关亭长句四韵》:“圣敬文思业太平。”

宣宗徽号曰圣敬文思和武光孝皇帝。

《寄浙东韩乂八评事》:“一笑五云溪上舟。”

会稽若邪溪,徐浩改为五云溪。

《书怀寄中朝往还》。

往还,犹云旧游。“为吏尘中势自回”:回,犹云变易也。

嘉祐集

《诗论》:“以为可以博生也。”

博,换也,贸易也。古琴曲有《不博金》,犹谚称“金不换”也。宋世有博马司,谓以茶易蕃马也。

元丰类稿

《序越州鉴湖图》:“谓湖不必浚者,曰益堤壅水而已。”

湖不必复,前八说所无。益堤壅水,刁约、张伯玉之言也。

《宜黄县学记》:“则其材之不成,无疑固然。”

“无疑固然”四字,似当作固然无疑。

《越州赵公救灾记》。

末段文气平衍。

《广德军重修鼓角楼记》。

气体颇近退之,但少奇崛之趣。

东坡文集

《石钟山记》。

自咸丰四年十二月,楚军水师在湖口为贼所败,自是战争八年,至十一年乃少定。石钟山之片石寸草,诸将士皆能辨识。上钟岩与下钟岩,其下皆有洞,可容数百人,深不可穷。形如覆钟。彭侍郎玉麟于钟山之顶建立昭忠祠。乃知钟山以形言之,非以声言之。郦氏、苏氏所言,皆非事实也。

《代张方平谏用兵书》。

东坡之文,其长处在征引史事,切实精当;又善设譬谕,凡难显之情,他人所不能达者,坡公辄以譬谕明之。如《百步洪》诗,首数句设譬八端。此外,诗文亦几无篇不设譬者。此文以屠杀膳羞喻轻视民命,以箠楚奴婢喻上忤天心,皆巧于构想,他人所百思不到者。既读之,而适为人人意中所有。古今奏议,推贾长沙、陆宣公、苏文忠三人为超前绝后。余谓长沙明于利害,宣公明于义理,文忠明于人情。陈言之道,纵不能兼明此三者,亦须有一二端明达深透,庶无格格不吐之态。“至于兴事首议之人,冥谪尤重。盖以平民无故缘兵而死,怨气充积,必有任其咎者”:数句非儒者之言。亦失陈奏之体。“此岂为善之报也哉”:武氏之祸,谓由太宗穷兵所致,亦非事实。“譬犹屠杀牛羊,刳脔鱼鳖,以为膳羞;食者甚美,死者甚苦”:姚姬传氏谓东坡此书是子虚乌有之事,方平并未入奏,盖在黄州时闻永乐徐禧之败,神宗悔痛,故追作是文以发挥己意。其以屠杀膳羞为喻,亦是黄州戒杀时议论也。国藩谓东坡好佛,以好杀喻黩兵,理自可通,惟首段言“冥谪尤重”,则失体耳。

《园邱合祭六议札子》。

按:秦氏蕙田录此疏于《五礼通考》中,极辨其谬。盖主天地必宜分祭之说,虽依经据古,确不可易,而苏氏酌时势以立言,亦自不可废也。

《上皇帝书》。

奏疏总以明显为要,时文家有典显浅三字诀。奏疏能备此三字,则尽善矣。典字最难,必熟于前史之事迹并熟于本朝之掌故,乃可言典。至显浅二字,则多本于天授。虽有博学多闻之士,而下笔不能显豁者多矣。浅字与雅字相背,白香山诗务令老妪皆解,而细求之,皆雅饬而不失之率。吾尝谓奏疏能如白诗之浅,则远近易于传播,而君上亦易感动。此文虽不甚浅,而典显二字,则千古所罕见也。“臣近者不度愚贱,辄上封章言买镫事”:篇首三百余字,失之冗漫。汉唐制科对策往往如此。今京曹奏疏,首段亦多浮词。若督抚奏疏,宜就事论事,闲语不可太多。“驱鹰犬而赴林薮,语人曰,我非猎也。不如放鹰犬而兽自驯。操网罟而入江湖,语人曰:我非渔也。不如捐网罟而人自信”:善言事者,每于最难明之处设譬喻以明之。东坡诗文皆以此擅长。“宰相,人臣也,且不欲以此自污,而陛下独安受其名而不辞,非臣愚之所识也”:四句有倾轧王介甫之意。“今者徒闻江浙之间数郡雇役”:王荆公新法惟雇役为善政,当日诸君子亦争之不已,厥后司马温公改雇役仍为差役,东坡又力争之。雇役,犹今军中雇募民夫给与饭钱也。差役,犹今掳人当夫,不给钱文也。“又欲官卖所在坊场,以充衙前雇直”:衙前,犹差总之名也。凡县有大役,如运送官物钱粮之类,则责成衙前为夫役之总。故宋时派充衙前者,乡之富民,立即贫穷。韩魏公、司马温公皆有疏论之。王荆公以坊场为衙前雇价,较之前此全不给钱者,已稍优矣。“且东南买绢本用见钱”节:买绢之初,本发见钱,后亦失信。拣刺义勇之初,本言永不戍边,后亦失信。以喻王介甫放青苗钱之初,本言不许抑配,不久亦必失信也。东坡言事,或引古事以譬之,或引近事以譬之,取其易晓。“计其间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若自有赢余,何至与官交易”:今之领常平仓谷者,亦皆孤贫不济之人;况宋领青苗钱须还利钱乎?“顷在陕西,见刺义勇提举诸县,臣尝亲行,愁怨之民哭声振野。当时奉使还者,皆言民尽乐为”:又以刺义勇时民怨而帝不闻,喻青苗一事亦民怨而帝不闻。“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之额,所损必多”:均输,犹官运之盐也。商税,犹各卞之抽厘也。官运多则厘税少,自然之理。“使天下常调”:循资按格者,谓之常调官。“许以风闻而无官长”:无官长,犹云无上司也。今都察院之总宪、副宪虽称台长,亦非堂官之体。“臣恐自兹以往,习惯成风,尽为执政私人,以致人主孤立。纪纲一废,何事不生”:“执政私人”等句,亦有倾轧之意。“臣之所谓愿存纪纲者,此之谓也”:“存纪纲”一节,事实太少,议论亦浅,与前二条殊不相称,不足平列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