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史百家杂钞卷二十五(第13/15页)

曾巩/越州赵公救灾记

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九月,资政殿大学士右谏议大夫知越州赵公,前民之未饥,为书问属县:“灾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官者几人?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库钱仓粟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士食之羡粟书于籍者,其几具存?”使各书以对,而谨其备。

以上豫事

州县吏录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余人以告。故事:岁廪穷人,当给粟三千石而止;公敛富人所输及僧道士食之羡者,得粟四万八千余石佐其费,使自十月朔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忧其众相蹂也,使受粟者男女异日,而人受二日之食;忧其且流亡也,于城市郊野为给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给。计官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职而寓于境者,给其食而任以事。

以上给粟不能自食者

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能自食者,为之告富人:“无得闭粜!”又为之出官粟,得五万二千余石,平其价予民。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籴者自便,如受粟。

以上平粜

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八千,计其佣与钱,又与粟再倍之。民取息钱者,告富人纵予之而待熟,官为责其偿。弃男女者,使人得收养之。

以上以工代赈

明年春,大疫。为病坊,处疾病之无归者,募僧二人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史所时。凡死者,使在处随收瘗之。

以上医病瘗死

法廪穷人,尽三月当止,是岁尽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属。有上请者,或便宜多辄行。公于此时,蚤夜惫,心力不少懈,事细巨必躬亲,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转死,虽死,得无先敛埋,皆公力也。

是时,旱疫被吴越,民饥馑疾疠,死者殆半,灾未有巨于此也!天子东向忧劳,州县推布上恩,人人尽其力。公所拊循,民尤以为得其依归。所以经营绥辑,先后终始之际,委曲纤悉,无不备者。其施虽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虽行于一时,其法足以传后。

盖灾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无,而能为之备。民病而后图之,与夫先事而为计者,则有间矣!不习而有为,与夫素得之者,则有间矣!余故采于越,得公所推行,乐为之识其详。岂独以慰越人之思?将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灾,推公之所已试,其科条则不待顷而具,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

公元丰二年,以大学士加太子少保致仕,家于衢。其直道正行在于朝廷,岂弟之实在于身者,此不著;著其荒政可师者,以为《越州赵公救灾记》云。

曾巩/序越州鉴湖图

鉴湖一曰南湖,南并山,北属州城漕渠,东、西距江。东江即曹娥江也;西江为西小江,当即钱清江耳。汉顺帝永和五年,会稽太守马臻之所为也,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其周三百五十有八里,凡水之出于东南者,皆委之。州之东,自城至于东江,其北堤,石楗二,阴沟十有九,通民田。田之南属漕渠,北、东、西属江者,皆溉之。州之东六十里,自东城至于东江,其南堤,阴沟十有四,通民田。田之北抵漕渠,南并山,西并堤,东属江者,皆溉之。州之西三十里,曰柯山斗门,通民田,田之东并城,南并堤,北滨漕渠,西属江者,皆溉之。总之,溉山阴、会稽两县十四乡之田九千顷,非湖能溉田九千顷而已。盖田之至江者,尽于九千顷也。

以上溉田之多

其东曰曹娥斗门,曰槁口斗门,水之循南堤而东者,由之以入于东江。其西曰广陵斗门,曰新迳斗门,水之循北堤而西者,由之以入于西江。其北曰朱储斗门,去湖最远。盖因三江之上、两山之间,疏为二门,而以时视田中之水:小溢则纵其一,大溢则尽纵之,使入于三江之口。所谓湖高于田丈余,田又高海丈余,水少则泄湖溉田,水多则泄田中水入海。故无荒废之田、水旱之岁者也。由汉以来几千载,其利未尝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