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3/8页)

秦汉以来,社会的功能分化已达到相当水平,政治与行政业已分化为一个自主的领域,有其独特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法则。理性的官僚行政,对于帝国的维持已不可或缺。王莽的非理性取向的变法的失败,就是不可避免的。

光武帝以下,王朝着力恢复“霸王道杂之”的方针。“柔道”与“吏化”兼举并用,尤其重要的是它们是被用一种体现了社会分化的方式区别对待的。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甚至谶纬之学也依然盛行于世,但它们对行政领域的非理性影响,则已受到充分抑制;在行政领域中,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后汉纪·光武帝纪》:“是时宰相多以功举,官人率由旧恩,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郑兴请“愿陛下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光武不从。又《后汉书·韦彪传》:“世承二帝(即光武帝、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又《后汉纪·章帝纪》:“初,光武勤治,孝明好吏事,风声相劝,俗颇苛刻。”这皆可视作重建理性行政的努力。行政领域中,王朝严格地贯彻“吏化”方针。

对西汉丞相“辟召四科”的重申,以及“授试以职”制度的建立,与上述“吏化”倾向显然是一致的。其目的,无疑是为了确保官吏候选人的吏治才能,确保其“便习官事”。《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三月诏:

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圳亩,不系阀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文质彬彬,朕甚嘉之。

从光武帝之“多以功举”到章帝之“乡举里选,必累功劳”,功次的选官标准得到了一贯强调。章帝对察举“既非能显”的批评,反过来就是说被举之人必须“以能显”,以“授之政事”。这与“授试以职”而使秀孝“便习官事”的意图,显然一脉相承,所要求于官吏候选人的,都是吏治之能。选举“必累功劳”,是为了由“功”以见“能”,以见“政事”之“能”。“试职”之法,在此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汉代察举制在成立之初,就已包含着多种发展因素与倾向了。在某一特定时期察举出现了某种变迁,这往往就是其中某个因素特别地得到了发展的结果。因此这也就成了我们分析的注目之点。这些倾向或因素之中的重要的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以能取人”。“能”指吏能、功能。在“试职”、“累功”制度之中,这一因素得到了鲜明而充分的体现。

《周礼·天官·大宰》:“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注:“贤,有善行也;能,多材艺者。”对“能”的解释较为宽泛。《荀子·王霸》:“故百里之地,其等位爵服,足以容天下之贤士矣;其官职事业,足以容天下之能士矣。”是“贤”为“善行”,而“能士”之“材艺”可为“官职事业”。这正与秦汉王朝对“能”的理解相同。例如汉武帝倚重文法酷吏,而酷吏正是以“能”为称的。据《史记·酷吏列传》所载,赵禹,“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张汤,“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义纵,“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王温舒,“天子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尹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杨仆,“天子以为能,南越反,拜为楼船将军”。对这种吏能、功能的考察,“试职”、“累功”最为良法。《韩非子·显学》:“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当然,每一个王朝政府都不能不要求文官具备行政才能,但具体到选官这一环节上,那毕竟还有重大差别。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八股取人,而诗赋八股与吏治政务并无直接干系,这就不能说是“以能取人”了。顾炎武《日知录》卷八“选补”条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