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第4/12页)

在我看来,无限权威是一种不好且危险的东西。[19]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会造成危险,因为他的智慧与公正始终与他的权力相当。因此,世界上没有一种权威本身值得尊重或者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而使我愿意承认它的行使可不受控制或者它的统治不会遇到阻碍。因此,当我看见能够做任何事情的权力和能力被赋予任何权威时,不管这种权威是被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是被称作民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不管这种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会说:那里已经播下了暴政的种子,而我会选择离开,尝试生活在别的法律之下。

我最挑剔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地方,不像很多欧洲人声称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恰恰相反,而在于它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20]而美国最令我感到排斥的不在于那里盛行的极端自由,而在于那里拥有的对抗暴政的保障太少。[21]

当一个人或一个政党在美国遭受不公之时,你认为他或它能够向谁申诉呢?向公众舆论吗?但舆论是由多数形成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且盲目服从于多数。向行政权力机构吗?但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由多数任命的,并作为被动的工具服务于多数。向警察吗?警察不过是多数掌握的武器。向陪审团吗?陪审团就是被赋予审判权的多数。在某些州,连法官本身都是由多数选举产生的。因此,不管你抨击的措施是如何不公正或不合理,你都只能选择服从[或逃避。如果这不是隐藏在自由表象之下的暴政,那还能是什么?]。[22]

与此相反,假如一个以这种方式创建的立法机构既能代表多数又不必受到多数的激情的摆布;行政权拥有其自身的力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么你仍然可以创建一个民主政府,但暴政几乎没有肆虐的机会。

[如果这种暴政对美国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那是因为美国是一个新兴国家,那里的政治激情仍不够深远,而且在这样一片如此广袤的土地上,人类活动很少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利益。]

我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的手段;我是说那里没有应对暴政的保证措施。至于美国政府之所以能够宽以待人的原因,应当到它的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中寻找,而不是在它的法律中寻找。[23]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职人员的专断所造成的影响

美国法律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赋予公职人员以自由。——他们的权力。

必须仔细区分专断与暴政。暴政可由法律自身实施,因此它不同于专断;专断可以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行使,因此它绝非暴政。[24]

暴政往往利用专断,但在必要时可以不依赖于专断。

在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仅有利于立法者的合法专制,而且有利于行政官员的专断。因为多数对立法和监督法律执行享有绝对控制权,而且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享有同等控制权,因此它将公职人员视为它的被动代理人,愿意依赖他们完成自己的计划。因此,多数并不提前介入公职人员的职责细节,也不会不辞辛劳地规定他们的权力。它对待他们就像是主人对待自己的仆人,由于他们始终处于它的监督之下,所以它能够随时指导或者修改他们的行为。

一般而言,美国法律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赋予公职人员以自由。有时多数甚至允许公职人员越过这个界限。在多数的舆论保障下,他们因为多数的支持而强大,他们敢做连习惯于专断行为的欧洲人都大吃一惊的事情。按照这种方式,一些习惯在自由中形成,它们终有一天会给自由带来危害。

多数在美国对思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