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章 情与法?苏白:我都要!(第3/3页)

“但是情和法要进行分开,广有志对于王强造成重伤这一行为是结果,从这一方面来看,广有志有着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王强重伤的结果。”

“这是既定的事实。”

“并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了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这是对于法律的亵渎,也是因情而对法律的不尊重!”

“基于这一点,检方坚持认定,广有志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唐亮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以及被告方席位。

他的陈述非常简单。

说白了。

意思就是他也认同广有志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又怎么样?

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两者之间要进行分开。

从唐亮的陈述中不难看出,他的观点是见义勇为,不能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你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施暴人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实质的。

有了这种实质性的结果,那么你就是等同于说故意犯罪。

对此,还针对情和法进行了阐述。

啧啧……

苏白在听到唐亮的陈述,微微抬头看了一眼唐亮。

唐亮说的对吗?

对!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并不认同。

于是开口反驳:“我想请问检方,你怎么就能认定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故意伤害是分开的呢?”

“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一开始的角度来看。”

“是什么?”

“是针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拦!”

“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吧?”

唐亮:“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在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阻拦的同时,王强是不是进行反击了?”

“是的。”

“王强进行反击以后,那么两个人形成了什么?”

“两个人是不是形成了相互动手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我方始终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当时的主观行为是什么。”

“检方陈述的事实是什么?检方陈述的事实是我方在民事上面的问题。”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应当陈述的是刑事方面的问题,所以要从一开始的主观目的进行出发讨论。”

“我方一开始的主观就是,阻拦王强的不法侵害,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可是王强后面进行反抗了。”

“王强的反抗行为是因为他的不法侵害没有实施,被阻断了,被我方当事人进行阻断,从而恼羞成怒进行的攻击行为。”

“这种攻击行为明显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攻击。”

“在此过程中,我方进行了还手,造成了对方的重伤。”

“让其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

“这一点才是我方想要表达出来的观点。”

“再次强调,我方不是故意行为,我方只是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阻拦对方的不法侵害。”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苏白的陈述观点和唐亮的陈述观点相反。

唐亮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但是苏白通过陈述其过程认定两者之间有相应的关系。

即,广有志当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

唐亮的陈述观点是广有志的行为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苏白:???

你瞅瞅我上面的观点,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我陈述的观点是有情理支持,并有法律支持。

小孩子才做选择,两个我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