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七章 致命质问,嚣张?来,我啪啪打你脸!(第3/4页)

“现在缺少的是吴昊有没有对张燕进行过强迫的行为!”

“有没有?”

“在吴昊的陈述中,肯定是没有的。”

“因为吴昊是犯罪嫌疑人,他的陈述不一定是对的。”

“究竟有没有,那需要从客观的事实进行出发!”

“也就是证据!”

“在上一次的质证当中,无论是张燕遗留下的证物,亦或者是其当年的朋友马雪的口供。”

“都已经表明了——张燕是被吴昊强迫的。”

“当然,对于这一点,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了反驳,反驳的意见是——”

“张燕遗留下的物证,可能是由其主观,而进行描述的。”

“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好!”

“笔记上面记载的的确存在着主观因素,不能确定吴昊是不是强迫行为。”

“再来看第二点。”

“马雪的证人证言,表示当时的张燕不喜欢吴昊,进而表现出了不可能主动愿意跟吴昊发生关系。”

“这一点同样被被告委托律师进行反驳。”

“当然,被告委托律师陈述的是马雪作为证人,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事实。”

“可是在补充的证据当中——”

“耿浩和方明作为该案件的负责人,他们两个没有任何的主观,因为他们和受害人张燕并没有任何的关联。”

“全是凭借着对于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的审查。”

“确认了吴昊和张燕发生关系是存在强迫的行为。”

“张燕的笔记和马雪的证人证言,作为间接性证据,存在着主观性,可以不被采纳。”

“可是依据客观事实而进行判定的间接证据为什么不能够被采纳?”

“我并不能够理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说的证据链和直接证据的关系。”

“因为这个案件已经存在了发生关系的既定事实。”

“吴昊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成立。”

“只需要通过间接或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迫的行为这一点!”

“以上的三个间接证据,都已经证明了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尤其是第三点,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

“不存在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主观行为。”

“所以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答辩所在的重点在哪里……”

“是直接抛开间接证据不论吗?”

重点?

客观与主观?

孙石岩在苏白进行答辩的时候,一直在记录着关键的信息。

这一次苏白的陈述观点主要是以客观的间接证据来进行论述。

也就是以耿浩等人的口供,来对吴昊进行控告。

因为耿浩作为相关的办案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都具有客观性。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有几点——

第一是否发生了关系,第二是否是强迫行为。

第一点确认无误,的确发生了关系,这一点有着直接的证据。

可是是不是强迫行为?

是不是强迫行为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定!

就比如说——

在当时张燕遭受到了吴昊的强迫,并且确认自己身上有被殴打或者是其他被强迫的行为。

第一时间报案,保存证据。

这样一来,无论是否有当事人的口供,依照着身上被殴打和被强迫的证据。

那么就可以判定其的确有强迫行为。

但吴昊的这个案子并不存在这个情况。

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通过三个间接证据——

两个主观证据,一个客观证据来想要证明,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是强迫行为。

话说回来……

耿浩和方明两个人的口供作为间接证据,是否可以判定吴昊有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