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章 拒绝交易(第4/4页)

资料补充:

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简直离谱,被告人跟检察官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之间可以协商诉讼内容,对罪名和量刑进行协商,如果有多项罪名,也可以协商是否对多项罪名进行起诉,还是只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诉讼。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罪犯,通过协商变成十几二十年的监禁也正常的,对于十几二十年的监禁协商成几年监禁外加缓刑也不是不可能。

更离谱的是,美国法律竟然允许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但是又不承认犯罪事实的答辩,也就是“阿尔福德答辩”,十有八九,这个律师也会让戴夫做这样的答辩,而他准备跟检察官做的交易,应该也是和阿尔福德一样,承认二级谋杀来避免被判处死刑。

阿尔福德案是70年代的一起案子,阿尔福德被诉一级谋杀,按照北卡罗莱纳法律要判死刑,后来他在律师的建议下接受了检察官的交易,二级谋杀,最高30年刑期。在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他陈述没有谋杀,但是答辩有罪。法官继续询问他有关决定自愿性的问题,并得出阿尔弗德知道答辩有罪后果的结论并接受了阿尔弗德的答辩。

后来,被告人阿尔弗德就有罪答辩自愿性问题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阿尔弗德认为有罪答辩无效,因为他是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威胁之下做出答辩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阿尔福德案中的态度鲜明,即使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对指控作有罪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被判处死刑,而且在作此答辩时得到了有效的律师帮助,被告人是在考虑所有可能的选择之后做出该答辩的,那么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自愿、明智的,也不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