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十二按(第2/5页)

7.小说必须色彩斑斓,鼓舞人心,还要适度地扣人心弦。如果风格太过沉闷,就要用大量的技术手段去弥补,然而也不是没有先例,尤其是在英国。

8.在需要的时候,小说必须能简明而又轻松把一件事情解释清楚(这也许是所有条律中最不容易遵守的一条)。最理想的结尾是:电光火石间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而这实属难得,因为好点子太过罕见。解释过程不必求短(在银幕上除外),而且往往根本短不了,但是必须生动有趣,让读者迫不及待要看个究竟,而不能是为了摆平某个过于复杂的情节而新编一个故事,再牵扯进一堆新角色。解释过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并不仅仅是冗长的细枝末节的组合,因为这些东西没有任何一个普通读者能记得住。把对答案的寻找寄托在这些东西上面对读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实际上又已经超越了他们对答案的控制范围。让读者记下上千个枝节,再从中选出三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其不公平程度不啻于希望读者对化学、冶金术或是巴塔哥尼亚食蚁兽的交配习性烂熟于胸。

9.小说必须能唬得住还算有点脑子的读者。这可就出了一个大难题。有些最棒的侦探小说(比如奥斯汀·弗里曼的作品)也无法从头到尾蒙住聪明的读者,但就是让人猜不透全部的答案,也没办法自行作出逻辑论证。读者的脑筋千差万别,有些能猜出深藏不露的凶手,而有些却会被最显而易见的情节糊弄(《红发俱乐部》[11]放到今天,还能骗得过读者吗?)。不过,也没必要非得把一个推理小说的狂热爱好者愚弄到家门都不认识的地步;当然了,这也不太可能。如果推理小说就是为了坚持骗过这些人,而且对这一目的不加掩饰,那么在普通爱好者看来就会显得不知所云,连小说到底写了点儿什么都搞不清楚。但是,有些重要的故事元素又必须让最犀利的读者也无法参破。

10.答案一旦揭晓,就一定要显得是必然结果。这是一部好的推理小说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要素,但却是所有小说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光是愚弄读者、唬住读者,或是逃避读者,都是不够的。必须让读者既拍着脑袋懊悔不迭,又对“对手”心生敬意。

11.切忌贪多求全。如果这个故事是一桩谜案,氛围既冷静又理智,那它就不可能是暴力探险故事或是激情罗曼史。恐怖的氛围会摧毁逻辑思维能力——如果小说写的明显是普通人因为无法承受错综复杂的心理压力而犯下了杀人罪,那么就别再想笔锋突转到警方调查员的冷静分析上去。侦探不可能同一时间既是英雄又是祸害,杀人犯也不会既是饱受折磨的命运牺牲品,又是个五大三粗的流氓。

12.不管方式如何,罪犯必须受到惩治,虽然不一定藉由执法完成。和当下流行的(以及来自约翰斯顿办公室[12]的)观点恰恰相反,这个要求无关道德,而只是侦查逻辑的一部分。如果案件无法告破,故事悬而未决,一定会引起众怒的。

附录

1.完美的侦探小说是写不出来的。能解决完美问题的脑袋瓜子对写作这种艺术工作是无能为力的。能让达希尔·哈米特和奥斯汀·弗里曼共处一册固然好,但绝无可能。哈米特没有耐心慢条斯理,而弗里曼的叙事缺少激情。两个人捏不到一块儿去。即使是取中庸之道的多萝西·塞耶斯,如果把她的两种写法拆开来看,也根本不能和那两位作家分庭抗礼。

2.要想把一个简单的推理过程隐藏起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它藏在另一个推理过程中。这是文学“戏法”中的一种。你不能光靠把线索藏起来或是假造诸如“克里斯蒂”之类的人物来愚弄读者,而是要误导他去解决错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