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第10/14页)

《志》第四《地理》。

明之幅员远逊于元,元除属地庞大无伦不计外,其辖于中书省及行省者,尚非明之所能尽有。元之为省十二,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其中书省及辽东行省,明已不全,其岭北行省、征东行省,明盖无之。明全国俗称两京十三省,北京、南京两辖境皆称直隶,余分十三区,各设布政司,即两直隶与十三布政司也。其建置沿革事属专门,不人此讲义。

《志》第五《礼》。

礼之为用,制节谨度,纳民轨物,凡有国者所同,孔子所谓“与奢宁俭”,此为为国以礼之本意。前于民事中已见大略。其余俟礼学专门研究。至帝制时之郊庙坛,朝觐山陵,多非当务之急。官民阶级,今亦难为区别。至为庶民定制,《志》文虽不多,亦在礼学专门范围。

《志》第六《乐》。《志》第七《仪卫》。《志》第八《舆服》。

以上三《志》,乐属专门;仪卫、舆服乃帝制时代之物,因帝制时代而繁复,今当并人礼制而言,亦俟专门肄之。

《志》第九《选举》。

明选举之法有四,末流专重科目,几乎止有科举取士、铨选任官两事。四为:一、学校,二、科目,三、荐举,四、铨选。

学校之制,至明而始普及,且为经制之普及。古时只有国学、郡县学;守令得人则兴,去官辄罢。或因尊师而设书院,皆人存政举之事。洪武元年七月,带刀舍人周宗上疏,请天下府州县开设学校。上嘉纳之。事见《纪事本末》。周宗史无传,惟《兴宗孝康皇帝传》:“洪武元年正月,立为皇太子,带刀舍人周宗上书乞教太子,上嘉纳。”盖其人专以教育为念,每上书皆及此事。而天下府州县设学,尤开前古所未有。屡荷嘉纳,亦不闻重用其人,特以带刀舍人言事,可见开国人才之多也。是为天下遍设学校之始。太祖特重学校,往往任国学生为民事奔走全国,说已见前。《续通考》又载:“洪武十六年九月,命给事中及国子生、各卫舍人分行天下,清理军籍。”则清军事亦使国子生分任之,又不仅民事而已。《志》言:“洪武二十六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镖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金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李扩等自文华、武英擢御史,扩寻改给事中兼齐相府录事,盖台谏之选,亦出于太学。其常调者,乃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初以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遣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后乃推及他省,择其壮岁能文者为教谕等官。太祖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府县学生则以贡人太学。《志》又言:“贡生人监,初由生员选择,既命各学岁贡一人,故谓之岁贡。其例亦屡更: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县学以一二三年为差,二十五年,定府学岁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此皆举洪武年事,见太祖于学校定为造就人才之正路。各布政司以金事为提学官。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每试录取生员,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应科举者亦必出自学校,是为学校与科举合一。此终明之世皆然。惟国子监生之不足取重于世,则太祖置学校之本意失矣。

科目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据《志》所言,代古人语气而用排偶者,谓之八股;其它通谓之制义。则制义不尽用八股体,但仿宋经义,则其本指耳。洪武三年,始设科举,所取之士,宠遇甚厚,乃未几谓:“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遂令有司察举贤才,而罢科举不用。至十五年复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盖太祖时初未以科举为取士一定之法,其曰后为永制者,乃太祖以后之迁流也。本由唐、宋历代所行,明代专用经义为试文之体,实由重视宋儒之讲学,欲得如朱、陆大儒之师法,以矫古科目专尚词赋之弊。在太祖犹为可行可止,常与学校、荐举相参,决不专任科目也。然自专重科目之后,并学校之课程亦集中于八股,提学所以试士者皆以八股文为殿最,则科目固不足尽得士之用,学校更失其造士之本原,此决非明祖所及料。惟遍设学校实始于明。若后世学校之制,参用明祖之意,教以实用之学,使学校不为虚设,而取士则仍凭考试,不以学校之绩分为准,所重视者在考试,而学校中求得之机械式文凭,自无所用之矣。至明科举制中,举人、进士、翰林之名目,乡、会试之年分,典试、同考之派遣,厘正文体,防杜关节,一切事实,在科举废后,已非必需之知识,专门求之,以订史实,此行有余力之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