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第14/14页)

每布政司所辖,举世循元旧,犹称为省。省之长官,为都、布、按三司,都即都指挥使司,布即布政使司,按则按察使司也。元肃政廉访使,其初原称提刑按察司,各辖一道,各行省共分二十二道,皆隶于御史台,直隶内台者八道,称内道;隶江南行御史台者十道;隶陕西行御史台者四道。明初,下集庆时。置提刑按察司,以王习古、王德为金事。时盖设官而未设使。吴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设按察使。十四年,置各道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金事,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今各府州县城多有察院旧址,或里巷以察院为名者。各处志书载额编留支钱粮,尚有察院门子等名色。十六年,尽罢试金事,设定副使及金事,多寡从其分道之数。二十九年,定分四十一道,此为后来分道之始。唐分天下为十道,乃最大之分区制,即为最高之外官。元廉访使亦分道,即按察使之职。明以道为按察分司,后又以布政使之参政、参议亦分道,遂均称道臣。清初尚因之,清中弃,直以道为监司,不属两司佐贰矣。而按察使为各省之长官,与都、布并称三司。

《志》第十一《食货》。

《食货志》为一代理财之政,国之命脉在是,前已言之。太祖时慎重用财,率天下以俭之道,略已见前。其后来之变迁荒谬,别见后各篇。

《志》第十二《河渠》。

河自北宋时由北决而南,为大患数百年。至元末,贾鲁始定汇淮人海,明初亦常有小决,为河患之常。太祖时未有大举。运河,以帝都在南,太祖时亦无所注意,惟以水利兴农,洪武中修凿之迹具详《志》文。最伟之举,在二十七年分遣国子生及人材遍诣天下,督修水利,已具前。

《志》第十三《兵》。《志》第十四《刑》。

以上两《志》,兵之精义已具前。太祖用刑颇酷,说亦见前。惟所刑皆官吏,而非虐民,斯为承大乱之后,得刑乱重典之意,虽非盛德事,而于国本无伤,亦且深有整饬之效也。

《志》第十五《艺文》。

此非制度,可不必人本讲义。但须知明《艺文志》,乃专载明一代之著述,其于前代典籍存佚,不敢断定。目录家于此《志》功用较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