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南朝的财政与战争(第13/14页)

[34] 《宋书·明帝纪》:“以皇后六宫以下杂衣千领,金钗千枚,班赐北征将士。”(第162页)

[35] 《宋书·邓琬传》,第2138页。荒郡、荒县即没有辖区和民户、有名无实的郡县,实际上是给予献钱谷者的一种虚职。

[36] 以上均见《南齐书》卷三十七《刘悛传》,第652—653页。

[37] 《南齐书·萧子良传》:子良又启曰:“……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之后也是从宋永初年开始追溯,见第696页。

[38] 《南齐书·王敬则传》,第482页。按萧子良本传中提及以布折钱之诏令,但萧子良详细辨析布价之上表则在王敬则本传,辨析塘丁力役折钱之上书中,似《宋书》抄录中有错简。不过这两件事情都发生在永明四年左右。

[39] 《南齐书·王敬则传》,第483页;又载:“建元初,狡虏游魂,军用殷广。浙东五郡,丁税一千”。

[40]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6页。

[41] 《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四年(486年)五月:“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第52页)

[42] 《南齐书·王敬则传》,第482页。

[43]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6页。

[44]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6页。

[45] 《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第608页。以下未注出处的引文同。

[46] 《南齐书·沈文季传》,第776页。

[47]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5页。

[48] 《南齐书》卷四十六《顾宪之传》,第808页。

[49] 《南齐书·虞玩之传》,第609页。

[50] 《南齐书·武帝纪》,第54页。

[51] 《通典》卷十二《食货志》,第288页。文中“荆河州”实为豫州,唐人为避代宗李豫之讳而改。但小注对两个豫州的解释颠倒:南豫州治所为历阳,西豫州(亦作北豫州,中古西北、东南常可互换,犹言江东与江南)治所则是寿春。另,《通典》所载的收购时间比《南齐书》晚一年。

[52] 《南齐书》卷五十三《良政传·沈宪》,第920页。

[53] 《南齐书·魏虏传》,第992页。

[54] 《南史》卷五《废帝郁林王纪》,第137页。“出”为超过之意。

[55] 《梁书》卷五十三《良吏传》,第765页。

[56] 《隋书·食货志》,第674页。

[57] 《梁书》卷二《武帝纪中》,第42页。

[58] 《隋书·食货志》,第689页。

[59]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开始铸钱时间见《梁书·武帝纪下》,第67页。

[60] 《梁书》卷二十四《萧昱传》,第372页。

[61] 《南史》卷五十一《萧宏传》,第1278页。按,萧宏死于开铸铁钱三年之后的普通七年,本传未载梁武帝看到的库藏是铜钱还是铁钱,以情理度之,应当是在开铸铁钱以前的事。

[62] 《梁书》卷八《昭明太子传》,第168页。

[63] 《梁书·武帝纪下》,第71页。

[64] 《梁书·武帝纪下》,第73、92页。其实第一次也可能有用钱赎身之举,史书简而未载。

[65] 《梁书》卷三十八《贺琛传》,第544页。本传未载上书年月,但上书中提到“自普通(520—526年)以来,二十余年,刑役荐起,民力雕流”,可见在540年代。《资治通鉴》系于大同十一年(545年)。

[66] 《隋书·食货志》,第689页。

[67]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

[68] 《梁书·武帝纪下》,第90页。

[69] 《陈书》卷十九《沈炯传》,第253页。

[70] 《梁书·敬帝纪》,第146页。

[71] 《梁书·敬帝纪》,第148页。

[72]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

[73] 据《陈书·世祖纪》,第55页。改铸五铢在天嘉三年(562年),但《通典·食货志》则云在天嘉五年(56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