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鞅变法(第10/10页)

第三条,统一度量衡。

卫鞅变法前,秦国各地的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减少信息误差,卫鞅对长度、面积、体积等,都制定了统一的标准。

第四条,征收人头税。

据《史记》记载,公元前348年,秦国“初为赋”,也就是按户按人口数量征收军赋。卫鞅规定,男子成年之后,要向官府登记,缴纳户赋。

这项改革的出发点,据说是针对地主来的。

卫鞅认为,地主不事劳作,单凭地租就可以过着优裕的生活,家里还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对发展农业十分不利。因此,必须按人头征收赋税,加重那些闲人的负担,迫使他们也从事劳动。

事实上,地主对于那点人头税,并不在乎。倒是农民又被加重了负担,比原来更加辛苦。

真正得利的还是国家。

《史记》记载,卫鞅升任大良造之后,秦国国力强盛,兵精粮足,大有取代魏国称霸天下之势。秦孝公十九年(公元前343年),“天子致伯”,即当时的天子周显王派使者赐予秦孝公“伯”的称号。秦孝公二十年(公元前342年),“诸侯毕贺”。秦国终于走出山坳,得到中原各国的承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