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史篇】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 作者钱穆(第12/20页)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现在再说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权之分配:中书主发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敕”,而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员额有七八人之多。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敕之权。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所谓之民主精神。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决于贤人。春秋时即有“贤均从众”之说(见《左传》)。哪一人贤,就采纳哪一人的意见,假若双方均贤,则再来取决于多数。贤属质,众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这一观念,反映在汉代的选举制度上,便极明显。所以国家的选举权,并不托付于社会一般民众,而径由地方长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长官应该择贤而任。他既是一位贤长官,自能博采舆情,为国家选拔真才。这是理论。至于事实之不能全合于理论,则属另一问题。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是操于中书省。皇帝只同意画敕而止。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复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丙、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政事堂此种制度,亦有相当麻烦处。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如遇门下省反对,即予涂归封还,如是则此道命令等于白费,即皇帝之“画敕”亦等于无效。故唐制遇下诏敕,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会议时,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书省长官不出席政事堂会议,即事先不获预闻命令决夺。故唐人目光中,须中书门下始称真宰相。唐太宗在未登极前,曾做过尚书令,即太宗即位,朝臣无敢再当尚书令之职,因此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常虚悬其缺。仅有两个副长官,即尚书左仆射及右仆射。尚书左右仆射若得兼衔,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会议,获得真宰相之身份。最先尚书仆射都附此职衔,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但到开元以后,即尚书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职衔了。如是则他们只有执行命令之权,而无发布命令及参与决定命令之权。他们职掌的,并非政府的最高职权,因此也不得认为真宰相。但唐制除三省长官外,也有其他较低级官员而得附参知机务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职衔的,如是则此人亦得参与政事堂会议。此如现今内阁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务委员,虽非某一部的主管长官,而得出席政务会议,预闻国家大政决夺。此等人必是官位虽低而早负时望的,始得加此职衔。当时的尚书省,则略等于现在的行政院。因他只管行政,不管出命。政府的最高机构,则在政事堂。凡属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认为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故说“不经凤阁鸾台,何得为敕”(中书省武则天改称凤阁,门下省武则天改称鸾台),这仍是说一切皇帝诏命,必经中书门下两省。其实则皇帝的诏敕,根本由中书拟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