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第2/9页)

相比之下,以招考与投考为中心环节的科举制度,则具有更多的理性与法治意味了。自由报名考试,消除了举主眼界狭窄、识鉴低下等等弊端,至少在应举环节上可以作到“野无遗贤”;而具体的、严格的文化考试,又建立了可以直接检验、明确把握,并且是划一的衡量与录用标准。这种考核限定于几种知识的检验,所以它体现了规范化与非人格化的精神。当然科举时代对士人品行也有要求,但这是通过另一些机制加以保证的,并且,汉代那种以高隐被举(如法真),以苦孝被举(如姜诗),以“道周性全”被举(如黄宪),以狂傲不羁被举(如赵壹)的情况,在科举考试之中是没有的。科举时代,每每有人攻击科举造成了“士不饰行”(1),正是为此。

自然,东汉便已制度化了的“授试以职”即给予求职者以吏职使之由之“便习官事”的方法,也颇有优点。但是,第一,“试职”就要给予官吏候选人以官位、职事、报酬与时间,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第二,到底允许什么人“试职”,这一环节仍然缺乏有效的考选,而决定于长官个人意志。因此就是现代文官制度,一般也都是把考试作为录用的第一环节的。官僚行政必须以知识为基础,在录用之初即对求职者加以考试,正是符合其基本精神的。

从察举制成立之初,到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大致是以举荐为主的阶段。从阳嘉孝廉考试制度及晋代秀才对策制度的建立直到隋末,是举荐与考试相结合的阶段。到了唐代,则无须举荐而自由投考了。其间考试程式,也日益严密完备。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看到了官僚科层制的程序化、规范化、非人格化、择优录用、考试取人等等原则与方法的制约支配作用。察举制度确实有其成功的历史记录,但它原始的、粗糙的方面,也必然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种改进与完善,就遵循着某种内在的规律和要求。

考试制度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科目与学校的合一。为了达到考试所需的知识水准,必须有长期的学习作为功底。这就使察举与学校的关系由两不相涉,转而密切起来了。随举荐一环渐轻而考试一环渐重,察举之考试与学校之考试实际已无大不同,所以科目与学校的结合,已是势所必然。南北朝到隋代之间,察举面向学校学士的趋势就日趋明显;到了唐代,遂形成了乡贡生徒同应省试之制,学校与科目正式结合起来,并且部分地合一了。

此后唐宋统治者时常努力使学校培训、科举考试和吏部授官成为一个整体。例如《唐会要》卷七六,“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试图取消乡贡。但其法后废。宋代神宗之时王安石变法,本于“古之取士俱本于学”的宗旨,于国子监别设三舍考试之法,与科目分离。宋徽宗时遂停科举。《宋史·选举志》:“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后其法又罢。至明代,“科目必由学校”便成为定制。中央国子监及地方府、州、县学之外,别无“投牒自进”之乡贡。但学生入学,先须经县试、府试为童生,这种考试仍是自由投考。至此,学校与科目完全合一,形成一个完整的培训、考试和铨选明确区分又互相配合的完备整体。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官制度,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较之察举制度,科举制具有更高的理性水平。

二、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

在中国官僚帝国政体之中,政治权力在占有财富、声望、地位和特权上,具有特殊意义。而权力在制度上是被配置于官位体系之中的,官位成了寻求特权者所追逐的主要目标。那么,入仕选官制度,在决定特权分配与影响权力斗争之上,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