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第6/9页)

科举制度产生了。这一制度采用的考试内容与评价标准,依然适合于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和知识结构,以吸引尽可能多的士人趋向朝廷。但在士人进入政府担任文官之后,强大完善的官僚制度,有足够的能力迫使其努力熟悉并严格依照文官规范进行工作。在入仕之前,士人已明确了经邦治国的目标,意识到未来的任务,并据之预先调整自己的观念与行为;入仕之后,则有各种激励、惩戒、考绩、迁黜等等方式与手段,使其不得不将自己纳入官僚政治的运转机制之中去。至于公干之余的文学创作或学术研讨,只要不妨碍职事,帝国政府也就听之任之了。由之,知识分子的知识,便有效地转化为文官的行政技能。简言之,科举制这种以诗歌文章的清新优美,以古代典籍的精通谙习来选拔处理兵刑钱谷、考课铨选等行政事务的文官的奇特制度,之所以能够成立并且有效地维持下去,就在于它是选官时“取之以文”而用官时“课之以能”。

“以文取人”还带来了另一项社会效果,它不仅淡化了“以德取人”,而且还充分地淡化了“以名取人”。这也直接地涉及了帝国政府和知识分子群体的关系格局。汉末的“以名取人”,反映了知识群体的发展,业已超过专制权力与理性行政所能接受,所能控制的程度了。但科举制却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它是以一项知识的检验,而不是以社会名望的大小来擢第取人的。在察举制下,士人求仕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举主的个人意志;但在知识群体充分发展、士林舆论支配了选官之时,士人又可“坐作声价”,高自标置,王朝反而要虚己备礼求贤于山林。而在招考与投考制度之下,求职之士人皆可依制报名参试,原则上已不甚须仰权势鼻息;但如果仅仅具有才艺声望而不主动投考,那么又很可能老死牖下亦无人问津。士人只有主动靠拢朝廷,付命运于科场一搏。其入仕资格虽已有稳定保障,其社会地位则须由朝廷以科举功名形式给予;其独立人格,在相当程度上已经不为王朝所承认了。

严格地说,考试只能检验一般知识水准,却未必能够真正确定知识分子的文化成就。科举考试之内容固然是面向知识群体的,但考试之形式所根据的又与官僚制度的选官原则相同。王朝固然希望把最出色的知识分子牢笼于自己的羁束之下以供役使,但官僚行政实际所需的,只是一般知识水准,而非精微卓绝的文化成就。总之,知识分子与帝国朝廷,在长期的发展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点,在此双方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但较之察举制,二者的关系显然已更为密切、稳定,也更为制度化了。

四、必然性与合理性

以上所概述的,就是从察举制到科举制的漫长变迁中,那些基本线索与事象之间的因果——当然,也仅仅是笔者在才力所及的视野之内,所能看到的因果。总的说来,察举制到科举制的变迁,乃是多种因素交汇作用之下的综合。

察举到科举的过渡,确实包含着某种必然性。还在察举制最为低落之时,就已有人做出类似的构想了。东晋葛洪《抱朴子》之《审举篇》,就是一篇探讨选官制度的颇有价值的论文。他在此提出:第一,“秀孝皆宜如旧试经答策”,“今孝廉必试经无脱谬,而秀才必对策无失指,则亦不得暗蔽也……假令不能必尽得贤能,要必愈于了不试也”。他认为严格的考试是势在必行,这虽未必尽得贤能,但放弃考试弊端更大。第二,他认为考试应有严密的程式,“余意谓新年当试贡举者,今年便可使儒官才士,豫作诸策,计足周用,集上,禁其留草殿中,封闭之。临试之时,亟赋之。人事因缘于是绝。当答策者,皆可会著一处,高选台省之官,亲监察之。又严禁其交关出入,毕事乃遣。违犯有罪无赦。如此,属托之冀窒矣”。第三,“若试经法立,则天下可以不立学官,而人自勤业矣”(“业”原作“乐”,误),“令天下诸当在贡举之流者,莫敢不勤学”。这已有使天下士人自学应试之意。这些见解,与唐代科举之精神相当一致,而他在几百年前,就已经预见如上了。这反映了察举到科举的变迁,确实体现了某种内在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