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4/45页)

我已经考察了美联邦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仍有待阐述的是司法权。

在这里,我必须让读者了解我担心的事情。

司法制度对英裔美国人的命运造成了重大影响,它在所谓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这一点来看,它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但是,不深入了解美国法院的组织构造和审判程序的某些技术细节,怎么能够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呢?而且,怎样才能在讲解这些细节时不致令读者对这些本来就非常枯燥的主题感到扫兴呢?怎样才能确保内容的清晰和简明呢?

[因此,我所探讨的内容就是我认为人们在对联邦法院的政治作用进行评价时应当了解的内容。>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我假设读者对英裔美国人的司法管理拥有预先存在的想法,甚至在更多情况下,为了充实我的观点,我就英裔美国人探究司法管理的来源。总而言之,我所探讨的内容都是我认为在了解联邦法院的政治作用时必不可少的内容。]

我不认为自己躲过了这些繁杂的难题。世俗之人仍会觉得我讲述的内容过于冗长,而法学家们则会认为我讲述的内容过于简要。这也是我在论述本书主题时存在的一个缺点,尤其是我现在论述的这部分。

最大的困难不在于了解联邦政府是怎样组建的,而在于美联邦如何确保人们服从于它的法律。

一般来说,政府仅能凭借两种方式制伏被统治者反抗政府的手段,政府本身拥有的军事力量,法院判决赋予政府的道德力量。

一个只靠武力迫使人民服从其法律的政府必然会走向毁灭。这时政府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如果它是软弱而有节制的,它只会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而毫不理会局部的接连不断的不服从行为,那么国家将渐渐地陷入无政府状态。

如果它是鲁莽而强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那么你会发现国家很快堕变成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政府的不作为和积极作为对被统治者具有同样的害处。

司法工作最主要的目的是以法律观念取代暴力观念,在政府管理和物质力量之间设置媒介。

人们一致主张授予法院的干涉权力实在是令人感到诧异的力量。这种权力是如此强大,当法院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力量仍然存在于司法程序之中,让人觉得法院存在于无形之中。

法院具有的道德力可使物质力量的使用无限减少,且能够在多数场合代替物质力量;而且,当最终必须施加物质力量的时候,物质力量还可与道德力量相结合而使自身力量倍增。

联邦政府必定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制度的支持,因为它在本质上比较软弱,且更容易遭到反对。[70]如果它经常或者即刻求助于武力的帮助,它将无法完成它的任务。[71]

为了使公民服从它的法律,或者为了击退直接对它发起的进攻,联邦特别需要法院。

但是,它应当设置什么法院呢?每个州都已经拥有自己的司法当局了。它有必要有求于这些法院吗?它有必要创建联邦司法体系吗?不难证明的是联邦无法使各州已经建立的司法当局适应它的需要。

毫无疑问,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分离对于每个人的安全和自由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对于国家而言同样重要的是,国家的各种权力应当具有同样的起源,遵循同样的原则,并在同样的范围内行使,总而言之,它们是相互关联且性质相同的。我猜想从未有人想过为了得到更公正的法官判决,而将在法国犯下罪行的罪犯送交外国法院审判。

就美国人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来说,美国人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民族。但在这个民族中,仅在某些方面服从于国家政府并在其他方面独立于国家政府的政治组织获得允许继续存在;它们拥有不同的来源、特有的宗旨和特殊的行动手段。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由这些政治组织创建的法院,相当于将国家交给外国法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