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3/45页)

利用应受谴责的诡计获得权力的普通公民能够以间接的方式损害国家繁荣;但是如果行政权的代表参与其中,他就会使政府的注意力转移到次要的事务上,将他的选举视为最主要的工作。对他来说,谈判、法律都比不上选举计划;官员们仍然获得报酬,但他们已不是为国家服务,而是为他们的领导服务。即使政府的行为不是总是违背国家的利益,其也至少不再为国家而效力。然而,政府的活动应当只为国家效劳。

在了解美国的日常事务时,很难不注意到连选连任的渴望支配着总统的思想;他的一切行政策略都只向着一点;他所迈出的每一步都对着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随着选举临近,个人利益在他心中取代了国家利益。

因此,连选连任的原则对选举制国家造成的腐化影响更加广泛,更具危险性。它往往破坏人们的政治道德并以投机取巧代替爱国主义行为。

在美国,它甚至从根本上攻击了国家生存的基础。

每个政府本身都有一种似乎与其生存原则相互关联的自然弊端,立法者的天赋是很好地认识这种弊端。[66]一个国家能够废除很多恶法,而恶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被夸大。一切可能产生毁灭性危险的法律,即便其不良影响尚未被人们发现,但其不能长期不致危险爆发。

专制君主国毁灭的原因在于王权的无限性和不合理的扩张。因此,采取措施拿走宪法中赋予这种权力的砝码,即便它的效果长期不引人注目,它在根本上也将是极有害的。

同样,在实行民主统治和人民逐渐管理一切事务的国家中,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日益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以一种直接的方式攻击政府的存在。

美国立法者们的最大功绩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实践。[这个民主最大的荣耀是知道如何领会它并服从于它。]

他们认为在人民的权力之外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权力机构,这些权力机构虽非完全独立于人民,但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享有很大程度的自由;因此,尽管它们被迫服从于多数人的固定方针,但是它们能够与多数人的反复无常作斗争并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将国家的所有行政权集中于一人手中;他们赋予总统以广泛的特权,并让总统以否决权为武器,以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67]

但是通过引入连选连任原则,立法者又部分地破坏了自己的工作。他们将大权赋予总统,但又剥夺了总统使用这种大权的意志。

如果总统不得连选连任,那么总统就不会脱离人民,因为他不会因竞选而终止对人民负责;而对总统来说,得到人民的青睐,也没有必要处处遵循人民的意愿。

若能连选连任(尤其是在政治道德逐渐松懈并且伟大之人逐渐消失的今天,事实的确如此),那么美国总统只能是多数手中的一个百依百顺的工具。他要爱多数之所爱,憎多数之所憎;他要代表多数的意志,为多数的抱怨而抱怨,他还得屈服于多数最微小的请求。立法者本想让他领导多数,但他却对多数唯命是从。

因此,本不打算使国家埋没人才的立法者却使这些人几乎成了无用之人;本想为这种特殊环境准备一种应对方法的立法者却使国家经常暴露于危险之中。[68]

联邦法院[69]

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重要性。——在探讨这个主题时遇到的困难。——司法权在联邦组织中的实用性。——全联邦应当推行什么法院。——建立联邦性法院的必要性。——联邦司法制度的组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法院有何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