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1/45页)

因此,美国人决定在每个州任命一定数量的选举人[55],由他们负责选举总统。但是,正如他们所预料的那样,在实行选举制的国家中,这种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集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它有时会篡夺本不属于它的权力,并且它的行为通常具有不确定性,而使国家长期处于危险状态中,他们决定让所有选举人在一个规定的日子投票,而不必将他们聚集在一起。[56]

这两个阶段中的选举模式有助于产生多数,但不能确保产生多数,因为就像任命选举人的委托人存在差异一样,这些选举人因不同而有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需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其一:重新任命选举人;由原来的选举人进行再次协商;或者最终将选举权交由另一个全新的权力当局。

前两种方法,除了本身不是特别可靠之外,还会造成拖延并必然导致无休止的危险情绪。

因此,他们决定采用第三种方法,并同意将选举人的投票秘密地送交至参议院院长。他会在一个固定的日子,当着两院议员的面公开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那么众议院立即直接进行选举,但众议院必须在有限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力。众议员只能在得票最多的三名候选人中选择一名。[57]

如你所见,只有在极少数和难以预见的情况下,选举工作才被交给国家的众议院执行;而且即使那样,他们也只能在相对较多的特殊选举人指定的人选当中选择一人担任总统。这是一种很好的结合,它使人民的意志应当受到尊敬与迅速完成选举和确保国家利益所需的秩序形成一致。然而,让众议员在分享权力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仍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难题;因为众议院能否获得多数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宪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提供补救措施。但是,通过规定必要的候选人资格,通过将候选人数量限定为三人,通过依靠一些开明之人做出的选择,这种方法成功扫除了它原本无力应对的所有障碍[58],其他障碍则是选举制度本身所固有的。[59]

在联邦宪法生效的45年间,美国已经选举了12次总统。

有10次选举是由各个地方的特别选举人同时投票产生的。

众议院只行使过两次它能够分享的这种特殊权力。第一次是在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1825年任命昆西·亚当斯先生的时候。

选举危机

选举总统的时期可被看作全国的危急时刻。——为什么。——人民的激情。——总统关注的事情。——选举热潮之后的平静。

我已经探讨过促使美国采用选举制度的有利环境,并指出立法机构为了减少这种制度的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美国人已经习惯于举行各种各样的选举。经验使他们学会允许热潮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到什么地步必须阻止它的发展。美国的广阔领土和居民分散使不同政党之间的冲突不像其他地方那样鲜明和危险。直到现在,全国在选举期间形成的政治环境还未呈现出任何真正的危险。[最后,由于总统的权力如此局限和具有从属性,所以候选人的情感和他们的支持者的情感既不会太过激烈也不会太过持久。]

但是,选举美国总统的时期仍可被视为全国的危急时刻。

总统对公共事务进程产生的影响无疑是微小而间接的,但这种影响可以扩及整个国家;总统的选择对每个公民来说重要性不大,但是它对全体公民来说却意义重大。要知道,不管一项利益如何微小,一旦它成为普遍利益,就会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与欧洲的国王相比,美国总统无疑没有太多方法为自己培养拥护者;但是,由他任命的职位数目众多,足以[60]使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他的事业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