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0/45页)

因此,在他们之中,行政权的作用既受到环境的限制,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总统可以频繁地改变他的观点,而国家不会因此受损害或灭亡。

无论行政大权的归属如何,选举之前和选举期间往往被看作是国家的危机时期。

一个国家的内部局势越混乱,它的外部威胁就越大,而这个危机时期对国家来说就更危险。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中,每当他们选举新的国家首脑的时候,他们很少不畏惧于被别国征服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在美国,社会是这样构成的,它能够依靠自身而不需要帮助,外部威胁从未施加于它。对它来说,总统选举是激动人心之事,而非毁灭国家的行径。

选举模式

美国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模式时展现出的才干。——一个特殊选举机构的创建。——特殊选民的单独投票。——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邀选举总统。——自宪法生效以来所进行的十二次选举的概况。

除了该原则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许多因选举模式而产生的危险,但其经立法者留意则可避免。[53]

当一个民族为了选举首脑而携带武器聚集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暴露出的不仅是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还有这样一种选举方式造成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规定国王的选举取决于一个人的否决权时,这些法律就是在邀请人们谋杀这个人或是预先创建了无政府状态。

当你研究美国的制度并更加仔细地观察这个国家的行政状态和社会局势时,你会注意到人们在那里获得的财富与他们所付出的努力具有令人惊异的一致性。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生活在那里的人民早已习惯于自由;这是维持其内部秩序的两个主要原因。美国从不用担心被别国征服。美国的立法者充分利用了这种有利环境,因而不难创建一种软弱而具有从属性的行政权;在创造了这样的行政权之后,他们能够毫无风险地采用选举制度。

他们只需从不同的选举制度中选出危险性最小的制度,他们在这方面制定的规则恰好符合国家的自然条件和政治构造所提供的保障。

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既能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又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尽量减少他们因政治空权而造成的焦虑。首先,他们采用了一种简单的多数制定法律的方法。但这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得多数而不惧于拖延时间,而拖延时间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之中,很少有人能够在第一次投票时就获得多数投票。而在一个地方势力更加发达和强大的联邦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

它自行提出了排除第二个障碍的方法:将全国的选举权委派给一个代表国家的机构。

这种选举模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就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其也为他们做出良好的选择提供了更多保障。

但是,是把选举权委托给通常代表国家的立法机构本身,还是成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唯一目的的选举团呢?[54]

美国人更喜欢后一种方法。他们认为那些被推选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在涉及最高行政官员的选举的时候,只能不完全地代表人民的意愿。此外,他们当选议员已超过一年,他们原本代表的意志可能已经发生改变。美国人断定,如果由立法机构负责选举国家的行政权首脑,那么在选举开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它的成员会成为腐败计谋和阴谋活动的目标;而这些特殊的选举人就像陪审员一样隐藏在群众之中,不为人们所知,甚至当他们必须采取行动的时候,他们也只是在瞬间现身并提供他们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