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九章 唯一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就要判定无罪?!(第2/4页)

陈乐点了点头:“审判长,我方认同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

“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能够看得出来,黄雪梅所陈述的问题,都是虚假供述。”

“不应当予以采纳。”

“再有。”

“目前黄雪梅作为投毒的最大犯罪嫌疑人,身上有很多的疑点。”

“就比如说刚才受害人委托律师所询问的问题,我想请问被告人黄雪梅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复吗?”

陈乐将目光锁定在黄雪梅身上。

黄雪梅一言不发,这种问题她没有必要做出有效的回复。

现在的情况是检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有投毒的嫌疑。

说多了,可能会出现错误。

不说话保持沉默,委托律师自然而然的能够进行法律上的解释。

到时候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黄雪梅不回答自己提问的问题,陈乐没有太过在意,继续开口:

“审判长,按照现有的证据链来看。”

“黄雪梅的口供应当不予采纳,并且其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

“宿舍内,唯有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化学品。”

“这与黄雪梅从实验室内带出的化学品一致,依照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应当予以判定。”

这个时候,作为黄雪梅的委托律师,万向东当即开口:“审判长,我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凭什么要申请判定?”

“凭借的是哪一点?”

“我知道检方的大致意思,检方的陈述是说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黄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动机。”

“然后黄雪梅在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的时候,又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

“这是检方所陈述的情况是吗?”

陈乐:“对的。”

万向东:“可是检方有证据表明,黄雪梅将化学用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了吗?”

“检方只是有证据证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用品从实验室带到了宿舍内。”

“还有就是黄雪梅和朱芸有着矛盾。”

“可是其他的呢?”

“例如说涂抹的过程,如何涂抹的,是不是黄雪梅涂抹的。”

“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检方怎么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带出来的?”

“如果说因为黄雪梅和朱芸两个人有矛盾,就表明黄雪梅故意投毒。”

“那么我只能说,检方的陈述完全不成立,完全是依靠个人的主观来进行判定判罚!”

陈乐微微皱眉:

“我方并不是依靠主观来进行判定办法,而是根据现有的客观事实以及间接证据来进行的判定。”

“根据时间线能够明显的表明。”

“黄雪梅和朱芸是在爆发了巨大的冲突后,前往实验室窃取的剧毒化学用品。”

“窃取完剧毒化学用品,没多久的时间,朱芸中毒。”

“可以从时间线上明显的看出来,作案凶手就是黄雪梅。”

万向东再次强调:“我还是那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检方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带出来的?”

陈乐:“在本案当中,在投毒时间内进入黄雪梅和朱芸宿舍的没有其他人,只有本宿舍内的人员!”

“也就是说只有宿舍内的人员才能够接触到朱芸的洗漱用品!”

“从这一点上来看,黄雪梅的犯罪行为很明显!”

陈乐同样做出了回应。

对于陈乐的回应,万向东拍响了桌面。

“我就想问检方一个问题!”

“检方说的这些都是间接证明,并且都是根据主观进行的推测行为!”

“可实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