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七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第2/4页)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