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七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第3/4页)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宪法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吧?”

“审判长驳回的依据是宪法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可是没有法律来表明这一点。”

审判台上,张梦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苏白的这个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

于是转移话题:“本次庭审对于这个问题不再做过多的讨论。”

“如果原告方认为本次判决有异议,或者是有其他情况,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提交的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下面继续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讨论。”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你放,索赔十二万余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

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在说完这些话,目光直直地看向苏白。

他转移话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同样也不怕苏白去上诉或者是提交监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