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二章 省法和国法,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啊?(第2/4页)

这个案件是由方启强进行庭审审理的。

庭审流程进展的也非常的迅速,很快就进入到了正式的开庭阶段……

方启强让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各自陈述了各自的委托诉求。

双方的委托诉求都和在和解时候提出的委托诉求一样。

苏白要求的是每亩赔偿八百元,而被告方则认为赔偿八百元太高,执意要按照每亩地赔偿二十元,并且以种子价值进行折算的方式进行赔偿。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在开庭前就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同样也清楚这次案件针对的就是赔偿问题。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需要进行赔偿,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重点就是在赔偿多少元,赔偿多少损失。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样注重的也是这一点。

双方说来说去,只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应的赔偿问题。

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关键的内容。

同样。

在陈述完各自的双方诉讼请求以后,方启强又让原被告双方陈述依据。

原告方的依据,就是依照合同内容来进行的。

而被告方的依据,则是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因为原告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导致了粮食作物的大规模减产。

意思就是规避了自身的责任问题。

在这一点上,苏白早早的做好了准备。

将粮食减产的专业机构认证,提交到了庭审上。

专业机构的认证就是,粮食作物的减产,不是因为外界的因素而导致的,而是因为种子的劣质而导致的。

有了这一点证据,被告方想要否认,是因为他们原告,而导致的粮食减产的这一情况,不复存在。

毕竟……

他们有证据,有实质性的证据。

对方自身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劣质种子的原因。

在这种具有铁证的情况下,对方想要反驳,但是拿什么反驳?

硬着头皮在庭审上进行陈述,那么在法庭上就算是审判长倾向于被告方。

可是……

你被告方没有证据,再怎么倾向你,也不可能判定你胜诉。

要不然的话……这就完全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直接给他送进去,没有半点犹豫的。

于是在这一点合同的问题上。

在双方各自陈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后。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陷入到了沉默。

不过很快,就调整好了状态,开口进行了总结。

“原被告双方……现在均已对各自的委托申请陈述完毕。”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基于合同来进行赔偿,明显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但是……”

“根据被告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

“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应当依照,《省管理种子赔偿法》依法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并且只支持,现金的赔偿条款。”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为什么要这么做?

首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显然过少。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

不赔偿可能吗?

压根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