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橱鬼(第4/23页)

头面部:颜面部轻微皮内出血、肿胀;黑色头发,发长40厘米;角膜中度混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0.5厘米;双眼球睑结合膜见点、片状出血点;口腔黏膜见针尖状出血点,牙齿无松动,舌突出于齿裂间1厘米,口鼻腔见血性分泌物溢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见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见一处1X1厘米表皮擦伤。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从被劫持到被害不到四天——绑架?但没勒索赎金。

“从尸僵的缓解程度以及角膜的情况来判断的话,这孩子应该是死于大约三十小时前,也就是二十三号的白天。口、鼻腔的检验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他面部的零散伤痕应当是尸体被抛落时撞击造成的。”

颈项部:颈前部甲状软骨角左上方0.5厘米处见一处1.5X0.5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右胸锁关节上方0.5厘米处见一处0.5X0.5厘米类圆形表皮剥脱;右颈部平甲状软骨角胸锁乳突肌处见一处1X0.4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

另,颈前部于喉结部见一处宽2厘米、深0.5厘米索沟,色苍白,水平向双侧颈后走行,呈环行闭合,索沟最宽处于左耳下为3厘米,索沟间见血性水泡、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

胸腹部:未见损伤。

背臀部:未见损伤。

四肢部:未见损伤。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被勒了很长时间才咽气,过程痛苦。

检验说明

该尸体检验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副主任法医师何靖诚等承担。于2006年10月24日,在双榆树尸检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类)》对其进行了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检验所见如下:

尸表检验所见

死者上身着红黄相间圆领套头毛衣,内穿白色长袖内衣,下身赤裸,仰卧位于解剖台上。尸长158厘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显于尸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退色;尸僵已缓解。

头面部

颜面部轻微皮内出血、肿胀;黑色头发,发长40厘米;角膜中度混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0.5厘米;双眼球睑结合膜见点、片状出血点;口腔黏膜见针尖状出血点,牙齿无松动,舌突出于齿裂间1厘米,口鼻腔见血性分泌物溢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见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见一处1X1厘米表皮擦伤。

从被劫持到被害不到四天——绑架?但没勒索赎金。

颈项部

颈前部甲状软骨角左上方0.5厘米处见一处1.5X0.5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右胸锁关节上方0.5厘米处见一处0.5X0.5厘米类圆形表皮剥脱;右颈部平甲状软骨角胸锁乳突肌处见一处1X0.4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

另,颈前部于喉结部见一处宽2厘米、深0.5厘米索沟,色苍白,水平向双侧颈后走行,呈环行闭合,索沟最宽处于左耳下为3厘米,索沟间见血性水泡、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

胸腹部

未见损伤

背臀部

未见损伤

四肢部:

未见损伤

被勒了很长时间才咽气,过程痛苦。

外阴部

阴唇肿胀,尿道外口有轻微出血,处女膜呈陈旧性破裂,阴道内有残留精液。

论证

经对该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损伤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一处表皮擦伤,双眼球睑结合膜点、片状出血点,颈前部多处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颈项部宽2厘米索沟,颈前部肌肉群、软组织点片状出血,双肺表面及叶间裂见散在点、片状出血点,心外膜见散在出血点;结合现场勘察及案情调查,其损伤特征符合扼颈、勒颈所致;其死因系被他人用索绳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结论

樊佳佳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很明显,她是被勒死的。凶手先用手,然后还用了绳子。勒痕的方向表明凶手可能是个右撇子,而且是从背后下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