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察举制的关系(第10/12页)

其文骈四俪六,典雅精巧。君主所问如此,秀才之对,自然也近乎此类了。又《北齐书·樊逊传》载有其举秀才所对之五策,兹录其第四策以供参考:

又问刑罚宽猛。逊对曰:

臣闻惟王建国,刑以助礼,犹寒暑之赞阴阳,山川之通天地。爰自末叶,法令稍滋。秦篆无以穷书,楚竹不能尽载。有司因此,开以二门,高下在心,寒热随意。《周官》三典,弃之若吹毛:《汉律》九章,违之如覆手。遂使长平狱气,得酒而后消;东海孝妇,因灾而方雪。诏书挂壁,有善而莫遵;奸吏到门,无求而不可。皆由上失其道,民不见德;而议者守迷,不寻其本。钟繇、王朗追怨张苍,祖纳、梅陶共尤文帝。便谓化尸起偃,在复肉刑;致治兴邦,无关周礼。伏惟陛下昧旦坐朝,留心政术,明罚以纠诸侯,申恩以孩百姓。黄旗紫盖,已绝东南;白车素马,将降轵道。若复峻典深文,臣实未悟。何则?人肖天地,俱禀阴阳,安则愿存,扰则图死。故王者之治,务先礼乐,如有未从,刑书乃用。宽猛兼设,水火俱陈,未有专任商、韩而能长久。昔秦归士会,晋盗来奔;舜举皋陶,不仁自远,但令释之、定国迭作理官,龚遂、文翁继为郡守,科间律令,一此宪章,欣闻汲黯之言,泣断昭平之罪,则天下自治,大道公行,乳兽含牙,苍鹰垂翅,楚王钱府,不复须封,汉狱冤囚,自然蒙理。后服之徒,既承风而慕化;有截之内,皆蹈德而咏仁。号以成康,何难之有。

五百余字一段对策,不过说了一个“刑以助礼”的道理,却几乎句句用典,极雕琢藻饰之能事,策题虽关乎政务,答策则全在显示文采。无论主考者还是应试人,显然都不是把它作为政论来看待的。

知识群体的动态,一直是影响王朝选官的重要因素。中古士族政治形成之后,王朝不得不保障其入仕特权。而士族的素质和兴趣在于文学,王朝也就无法绳之以吏事,所以秀才对策便不能不为文学之风所浸染。后来门第限制虽已打破,然而士风已成积习,秀才科重文采的传统,已有不可移易之势。

在周隋之军功官僚集团看来,文学不仅与其素质不合,而且与其关注的吏治成功与吏能选拔无关。在士族政治已成过去之时,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屈从旧例。在西魏宇文泰时,就已下令禁止文辞浮华了。但基于托古改制方针,他用以对抗浮华的,却是《尚书》那种佶屈聱牙的文体,不伦不类,反成笑柄。隋初君主继续厉禁文辞浮华。《隋书·文学传序》:“高祖初统万机,每念斫雕为朴,发号施令,咸去浮华。然时俗词藻,犹多淫丽,故宪台执法,屡飞霜简。”这不仅仅是文风问题。《隋书·李谔传》记其于隋文帝时因“属文之家,体尚轻薄”而上书,指出魏晋江左“竞骋文华,遂成风俗”,“世俗以此相高,朝廷据兹擢士,禄利之途既开,爱尚之情愈笃”,“故文笔日繁,其政日乱,良由弃大圣之轨模,构无用以为用也”,时至隋代其弊未革,“外州远县,仍踵敝风,选吏举人,未遵典则”。进一步说,汉末尊名士,两晋重玄言,南北朝尚文章,这影响于王朝选官,便是知识分子的人格品行与文化成就标准,与行政文官规范的冲突,所谓“构无用以为用也”。

《隋书·柳庄传》记苏威之语:

江南人有学业者,多不习世务;习世务者,又无学业。

可知周隋统治者,已深深意识到“学业”与“世务”的脱节。在南朝士族政治下,“有学业者”为雅士,多出士族显贵;“习时务者”为俗吏,多出恩幸吏门。周隋官僚政治的代表者,在未能找到使“学业”与“世务”协调起来的更好办法之前,他们所能想到的,就是反士族风尚而行之,舍“学业”而独取“时务”,抑制“以文取人”,而回到汉代“以能取人”的旧例上去,以确保军政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