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11/12页)

[14]在空白处:“≠在民主政体中,拥有执政能力的是法学家。≠”

[15]在空白处:“≠也许应当把鲍吉补充的内容添加在此处。≠”

[16]我不是说美国的贵族精神仅存在于法学家中;美国的富人就像所有地方的富人那样,必定对秩序和自我保全拥有极大的本能。但是他们没有形成团体;他们没有因为共同的习惯、思想和喜好而团结在一起。没有思想纽带将他们的集体力量凝聚在一起,他们也不以团体的身份实施具体行为。人们不信任他们而且不允许他们插手公共事务,而大体上与富人拥有相同本能的法学家却没有引起人民的任何恐惧。

[17]参阅第一卷中关于司法权的内容。(s.)

s. 正如读者所知,本书第一部分分为上下两卷。

[18]一名来自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的律师在1832年1月6日使作者注意到这个事实。

[19]托克维尔在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二章的最后一页提到了这个问题。

[20]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不难发现在联邦各州中,司法权对政治事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联邦法院实施的行为中。你知道联邦宪法支配各州宪法,就像各州宪法支配普通法律那样。但是,我在其他地方曾经说过联邦宪法禁止地方立法机关在它们的刑法中引入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并损害一些既得权力。通过剥夺各州的这两种行动方法,就相当于剥夺了它们实施暴政的根本武器。因此,每当这些立法机构通过这种类型的法律时,联邦法院都会抨击其违宪。那么,联邦司法系统就会成为想要实施压迫行为的多数和被多数压迫的个体之间的公正仲裁者。(a.)它介入地方激情之中,这种激情堪比泰西塔斯所说的兄弟仇恨。

a. 我不知道这是否像我所描述的那样完全属实。为了进一步研究,可特别参阅斯托里的作品。

[21]陪审团。/

陪审团既是统治人民的有力手段,又是教育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

由于我在探讨司法体制,所以我想谈谈陪审团制度。/

可具备民主性质或贵族性质,但决不可能具备君主性质,往往都是拥护共和政体的。/

[在空白处:对我来说,我认为当你从包罗万象的政治角度探讨陪审团时,陪审团高于所有的政治机构;你必须始终从这个角度对它做出判断。]当美国人在规定陪审团处理刑事和民事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时,他们可能需要一本书才能将其详细列出,但在这里,我只想从政治角度对它做出判断。

这是托克维尔在日期分别为1831年10月11日和1832年1月12日的笔记中描述的其他观点。旅行笔记中包含了大量涉及陪审团的内容,尤其是笔记本F,其专门探讨了美国的民法和刑法。关于陪审团在民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可参阅托克维尔在1831年9月21日与弗朗西斯·格雷参议员的谈话和托克维尔与蒙哥马利的一名律师的谈话。在旅行过程中,托克维尔参加了一个巡回法庭的听证会。(乔治·W. 皮尔森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之旅》)

托克维尔认为风俗习惯和环境同样能够对抗多数的暴政。第九章阐述了对抗多数的权力的这两种障碍,并初步对本书做出总结。

[22]把陪审团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对美国产生的影响,以及尝试找出美国人是如何利用这个制度的,将是一件有益而有趣的事情。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全书研究这个问题的作品和专为法国人而写的作品。比如,你可以尝试找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运用到我国且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在美国,最能使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是法裔美国人和英裔美国人混居的州。该州所建立的两种法律制度使他们像两个对立的民族,但他们正渐渐相互融合。最值得查阅的书籍有,标题为《路易斯安那州法律汇编》的两卷版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合集;以及或许更好一点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书,它是用英法两种语言所写的,书名为《民事诉讼的规则条约》,该书由布衣松于1830年出版于新奥尔良。该书具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它提供了英法对照的术语表,并用法语对这些英文法律术语做出了精确而权威的解释。在所有国家中,法律用语都有其特有的含义,英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