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12/12页)

[23]英国和美国的所有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他的关于联邦宪法的文章中一再称道将陪审制度应用到民事事务中的好处;“赋予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宝贵特权,”他说,“是一种完全不亚于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权,这实际上承认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对人人都是极其重要的。”(斯托里的作品,第三卷第38章[第654页。——编者注])

[24]如果你想说明作为司法制度的陪审制度的效用,你可以找到许多论据,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当你将陪审员引入事务之中,你可以减少法官的数量,而不致给工作带来不便,这是一个极大的好处。由于法官的人数众多,只有在职法官死亡才能出现空缺,为活着的法官提供晋升的职位,因此,司法官员的野心总是不能得到满足,这使他们自然地依赖于多数或者依赖于有权任命空缺职位的人;这时,法官的晋升就像是在军队中获得军衔。这种事实状态完全违背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意向。你想使法官一职成为终身制,以便法官保持独立;但是只要法官不自愿辞职,任何人都不得罢免他,又有什么好处呢?

法官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滥竽充数之人;但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官员绝对不是一个普通人。因此,当人们建立法院组织的时候,一个文明程度不高的法庭应当是法院组织中最糟的环节。

对我来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能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将其交给大多数只对法律体系和具体法条拥有不完全认识的一伙法官审理。

[25]但是,必须在此作重要说明:

的确,陪审制度使人民享有了控制公民行为的一般权利,但它并未向人民提供在一切场合中行使这种控制权的手段,也没有让公民以暴力的方式行使这种控制权。

当一个专制君主有权力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早已注定。但是,如果由人民进行审判,陪审团的组织和问责制的缺乏,尚可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

[26]在正文一侧:“<如果包括下述注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其更注重专制权力而不是权力的行使;原因之二是其更看重事物的表征,而非事物本身≠(更重视有权力做某事而不是凭借这种权力做某事。)>”

[27]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会用‘迈出一大步’取代‘取得极大的发展’,因为步伐与发展的差别在于它仍然是不确定的,而文中描述的正是这样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你不希望或者不应当像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外,发展这种措辞意味着波旁王朝不知道是谁推动了它,也就是说这种发展违背了它们的意愿。而步伐一词不包含这样的含义。”

[28]当陪审制度只应用于某些刑事案件时,这一事实尤为如此。

[29]联邦法官几乎总是处理触犯国家政府的问题。

[30]在博蒙的关于1848年的宪法委员会的讨论资料中,下述注释被发现,其叙述了托克维尔指出的关于陪审制度的障碍:“在陪审制度在民事事务的直接、完全和普遍应用中,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缺陷。有时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奇异混合物。高度文明的公共道德观念的必要性。由于运行的难度,所以更需要更有能力的陪审团。引导陪审团的巨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