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8/12页)

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所有公民了解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而这些思维习惯正是人们为了获得自由而应当养成的。

这种制度使所有阶级尊重判决事实并培养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发挥这两种作用,人们对独立自由的喜爱只会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行事公道。每个人在审判同胞的时候,总会想到有一天也会轮到同胞来审判他。这一点在民事事务的审判中尤为真实:几乎没有人害怕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但人人都可能卷入民事审判。

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这种男子汉的气魄,就难觅政治道德之迹。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执政地位,它使所有人都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使所有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通过迫使人们插手与自己无关的事务可以克服个人利己主义,而这种利己主义是[比军队更容易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社会的弊病。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类知识的提升中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贡献。在我看来,这正是它最大的优势。你可以将它视为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都在这里学习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他在这里能够同最有教养、最有学识的人进行日常沟通,他在这里能够学习应用法律的技术,而在律师的帮助、法官的建议和政党的责问之下,他会将法律牢记于心。我认为美国人的实践知识和政治常识主要归因于民事审判制度的长期运用。

我不知道陪审制度是否对参与法律诉讼的人有利,但我敢肯定的是它对主审法官极其有利。我将陪审制度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上述内容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下述内容是美国人所特有的以及一般民主国家所特有的。

我在上文已经说过,在民主政体中,法学家和司法官员构成了唯一能够缓和人民运动的贵族团体。这个贵族团体没有被赋予任何物质力量,它仅对人们的心灵产生保守影响。但是,他们的权威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民事陪审制度。

刑事诉讼是社会与某个人作斗争,陪审团在参与这种诉讼的审理时把法官视为社会权威的消极手段,它不信任法官的意见。此外,刑事诉讼完全以简单的事实和容易接受的良好意识为依据。在这一点上,法官和陪审团是平等的。

在民事诉讼上,情况有所不同,这时,法官是不同派系的激情之间的公正裁决人。陪审员将信任的目光投向法官,并且毕恭毕敬地聆听法官的裁决;因为法官的法律知识远远高于陪审员。法官是当着陪审团的面陈述陪审员们记不清楚的各项法律根据的人;法官是引导陪审员们走过曲折的诉讼程序的人;法官是向陪审员们指明事实要点并告诉他们如何回答必要的法律问题的人。法官对陪审员们产生的影响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最后,是否有必要谈谈为什么我对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引证法律根据一事毫无触动?

在民事诉讼中,至少在不涉及事实的问题上,陪审团只是形式上的司法机构。

陪审员宣布法官做出的判决。他们以他们所代表的社会权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权威认定法官的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官对刑事诉讼的结果产生了一种法国法官从未听说过的影响。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不难理解的:英国或美国的司法官员先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自己的权威,随后他们将这种权威应用到他们本无权威的另一个舞台上。

针对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案件,美国法官有权独自做出判决。[29]这时,他们发现他们偶然获得的地位与法国法官通常拥有的地位一致,但是他们的道德力量更大:陪审团的影响还在帮助他们,他们的声音几乎与陪审团所代表的社会的声音同样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