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清代道学之继续(第9/11页)

又云:

惟人之知,小之能尽美丑之极致,大之能尽是非之极致。然后能遂己之欲者,广之能遂人之欲。达己之情者,广之能达人之情。道德之盛,使人之欲无不遂,人之情无不达,斯已矣。(《孟子字义疏证》卷下,页一〇五)

由是人之有一切道德,皆由于人之有知。知识即道德之说,东原可谓持之。人有知而物无之,故人能知理,知必然,而遵行之,能知同类有同于己之情欲,而推己及人。此人性之所以为善也。

及乎知之极致,则吾人之行为,皆完全合乎必然。至此则可谓系吾人性中所具之能之完全的发展。东原云:

善,其必然也;性,其自然也。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此之谓自然之极致。天地人物之道,于是乎尽。(《孟子字义疏证》卷下,页一一一)

又曰:

荀子知礼义为圣人之教,而不知礼义亦出于性;知礼义为明其必然,而不知必然乃自然之极则,适以完其自然也。(《孟子字义疏证》卷中,页九十二)

必然为自然之极致,即自然之完全发展也。自然之完全发展,为天地之至盛。东原云:

是故人也者,天地至盛之征也。惟圣人,然后尽其盛。(《原善》中,页十三)

就上所述,可见东原与理学家不同之处。盖东原虽亦以为有客观的理,但不以此理为同时在吾人之性中。吾人之性即是血气心知,即是宋儒所谓气质之性。此气质之性中,虽无万事万物之理,而因其有知,却能知之。所以人能本自然而上合于必然。“宋儒以理为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孟子字义疏证》卷上,页六十一)之说,颜李欲驳倒之,而未能十分成功。东原则实能另立说以替代之,即本节所述是也。惟东原仍未能把住此点,尽量发挥,详下。

(三)求理之方法

客观的理,吾人有知可以知之。以知求理之方法,东原亦有论及。东原云:

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以我絜之人,则理明。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问:以情絜情,而无爽失,于行事诚得其理矣。情与理之名何以异?曰: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页四十一至四十三)

此就人事方面,指出求理之方法。即“以情絜情”是也。“以情絜情”,即孔子所谓忠恕之道,大学所谓絜矩之道。人之情欲之发,有一定的界限,过此界限,即妨害别人。此一定的界限,即“自然之分理”,过此为过情,不及此为不及情。无过情无不及情,即为得理。

至于别方面事物之理,则“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孟子字义疏证》卷下,页一二八)不过剖析事物,如何始为至微?即在事物之理,如何始为得之?东原云:

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凡一人以为然,天下万世,皆曰是不可易也,此之谓同然。……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如斯而宜,名曰义。(《孟子字义疏证》卷上,页四十四)

理是客观的,不变的。吾人剖析事物,而求其理,求得之后,则观其是否只吾一人以为然,或只少数人以为然。如只吾一人以为然,或只少数人以为然,则此只是吾一人或少数人之意见,非理也。若天下万世皆曰不可易,是则所求得者,必为客观的不变的理矣。

东原立理与意见之分。理是客观的,公的;意见是主观的,私的。东原以为宋儒以为理具于心,故往往以意见为理。东原云:

宋儒亦知就事物求理也,特因先入于释氏,转其所指为神识者以指理。故视理如有物焉,不徒曰事物之理,而曰理散在事物。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理散在事物,于是冥心求理。谓一本万殊;谓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实从释氏所云“遍见俱该法界,收摄在一微尘”者,比类得之。……徒以理为如有物焉,则不以为一理而不可;而事必有理,随事不同,故又言心具众理,应万事。心具之而出之,非意见固无可以当此者耳。(《孟子字义疏证》卷下,页一二八至一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