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中国国防论之始祖(第8/10页)

主权虚无者也,其表现者为赋兵法,即政府依何种条件,何种范围,得以使用其国民之身体及财产,以为国务用之规定者也。详言之,则兵役之年限,现役之人数及久暂,人民备战之程度,召集之先后,征发之范围等皆是也。

凡独立国皆独立制定其赋兵法,而以国民禀性、文化程度、国家存立条件,及政事方针之种种不同,故遂至千差万别;或则以其财产生命,一一供诸国家,以图进取;或则图目前之娱乐,而不肯以保障此娱乐,故耗其财力;或以国无外患,解武装以从事于经济事业,此则由人而异者也。其国境线甚长、外兵易侵入之国,欲保其安全,则又不可与岛国、山国同日语;或界邻强敌,或界邻弱国,则其情又异,最后则战争技术上之要求,及经济与财政上之利害,皆一国制定赋兵法时所当熟思而审处者也。

然彼此依义务兵役之制,驱百万之军而求胜,则有俟乎卓绝之编制法,及国民坚实之性质,就中最重者,尤在上中两阶级人民之卓见及勇气,以瓦砾之材,泥涂黏附,墙壁虽高,不可以经风雨也。

赋兵法则陆军编制之基础也,编制之本旨,即在合民力与物产以造成适于战争之具也。民力、物产,原料也,依赋兵法而精制之则成物。剑之锐也,一由于钢质之良,一由于人工之巧,依赋兵法则编良材而锻炼之者,厥有赖于名工。故国家之武力,依赋兵法而出其材,依编制法而成为用。

又第四章言国家当将战未战之际,应行列为问题者五,其立说之精神,则颇足为参考。

至两国之利益相反,而不能以和平解决,则两政府之脑力,务明辨下方之五问,以为决心之基础:

第一问:敌能举若干之武力乎?

欲答此问,当先测定临战时敌国全体之武力,即我军侵入敌境时,敌之内部抵抗力之大小,及敌军侵入我境之难易是也。敌之武力或有不能用于他处者,则去除之。反之,无论出于故意,出于推测,其能受他国之援助者,则亦须加算入之。

第二问:敌将以如何气力决心战争乎?

敌人志意之强弱刚柔,视争点利益之重轻,及气概之大小为衡。

各国之气概,则由人民之性质及政治之情形而大差,同一事也,于甲国不过为皮相之激昂,于乙国则或触动其极度之决心,人民而敢为、坚忍、富于爱国心、能信赖其有力之政府,则其气概,又决不可与萎靡之政府、柔弱之国民同日语。

决战意志之强弱,大都视其动因之大小,即利益之重轻以为准。国家若以存亡之故而动战争,则其刚强不屈之态,决不能与贪小利而动兵者相等;盖前者必奋战至于竭国之力而后止者,后者不过举一部之力以从事,适有不幸,即能屈从敌志以图免后患。

案:日俄之役,正其适例,日失朝鲜,三岛为之震动,俄得满洲,不遇扩充一部分之边界,与欧俄之存亡关系无与也。故战役之后半期,俄人以内部扰攘之故,虽欧洲之援兵续至,宁弃南满以和。

第三问:敌人于我之武力及气力下何种观察?

敌人于临战时亦必起前之二问,故此第三问之解答,甚为紧要,政略机敏之国,则战争将起时,即于国际监察其举动,敌若下算我的武力及气力,则其最初所举之力必不大。顾敌若一觉其误,则或即屈从我志或即倍张其力,二者何择?亦宜预算及之。

第四问:敌当交战时,果用几许之材料?

此问之义甚广,即敌人武力、气力之性质大小,其锐气,其忍耐力,军事上之目的,及最初所举兵力之外,将来更能举若干之武力种种等皆在焉。

第五问:我若欲屈敌之志以从我,或竟使敌断绝其希望,果须若干之军资乎?我果具有此数乎?具有此数而我目的之价值,果与此应行消耗之军资相称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