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中国国防论之始祖(第7/10页)

第二,为较之难,较之云者,言得其彼此之差也。无论何国,有其长,必有其短,其间程度之差,有甚微而其效甚大者。今以最浅显者譬之,例如调查两军队射击之成绩,而比较之。甲平均得百分之零三(即千发中中三的),乙得百分之零三五(即千发中中三的半),此固有种种关系不能定为孰优孰劣,然一战役间,假定每兵彼此人数相等,则乙已可灭甲之半矣;气弱者见敌之长,见己之短(二者常相因),则邻于怯;气强者见敌之短,见己之长,则邻于骄。故同一时,同一国,而各人之眼光不同,所说亦互异。为主将者,据种种不同之报告,而以一人之神明判定之,且将综合其全体(譬若主有道而将未必能),截长补短,铢两悉称,于以定和战之局,立外交之方针,其非易易,盖可见矣。昔普法未战以前,法国驻普使馆武官,尝列陈普军之强矣,拿破仑不之省,盖数战而骄,亦以法之地位自有史以来较普为强也。顾与其骄也,毋宁稍怯,盖怯不过失其进取之机会而已,骄则必至于败亡之祸也。

伯卢麦著《战略论》第三章,论国家之武力曰:“当战争时,国家欲屈敌之志以从我,则用武力。武力云者,全国内可以使用于战争之各种力之总称也。”

武力中之最贵重者,曰民力,即国民之体魄、道德、智识之力也;征之于史,固有用外国兵以战者,然背于近今战争之原则,盖国民有防卫国利之荣誉义务者也。民力之大小,以其多寡及性质而定。民力者,各人之力之总积也。故随数以俱增,为当然原则,然各人之力之差则甚大,故有其数大而其积小者,勇敢质朴之人民,此之懦弱萎靡者,其数虽小,而军事上之能力转大也。

然道德、智识之力,实较体力为尤重,义务心、果断、克己、爱国精神等诸德性,其增加国民之武力者盖伟,智识之程度亦然。故战争者,国民价值之秤也,上流者安于逸乐而失德,则其军之指挥不灵,普通人民之文化不开,则其锋芒钝。

其次为物质之资料,土地之富力,农业之情状,商工业之发达程度,及养马牧畜,皆为其重要之分子,其能确实心算者唯蓄藏于自国。或自国之出产而已。故金钱亦重要之资料也,然近世军队虽比于昔为著大,而金钱问题则转在其次,何者?盖国家使用国民材料之权利较昔为大也,近今则国民之材料愈发达,故国家间接以受其利。

雇兵之费,较征兵为大,夫人而知之矣,至有事之日,马匹及材料等非由外国购入不可者,则其国之金钱问题愈占重要位置,更进论之,则财政之整理与否,亦为国家武力之重要原则;盖财政苟整理,则能以国债集一时之现金,而取偿于将来也。

此外,则国土之位置及形势及其交通线,亦为武力之一种,顾此种有对待之利害:

(甲)领域之广袤及人口之多寡。地广人稀者利于防,地密人稠者便于迅速及猛烈之动作。

(乙)国境之形状及地势。由此则国土之防御或为难,或为易。

(丙)国内之交通线。交通便利,不仅能流通各种之材料及使用各种武力,迅速萃于一处,且可保持其武力而不疲。

以上地理及统计之关系于一国之武力上,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呈其各种功用,如英之海,俄之大漠,瑞西之山,或为援助,或为防御,皆有功用可言也。

国家之原质有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权,凡武力之关于土地人民者,述之如上,今且论国家之主权如何。

主权者所以萃民力、地力以供战用之主体也,其力之大小、强弱,则视政体制度及施政之性质以异,而资材愈广大,则其关系愈著。欲举土地人民之全力以从事于战争,则须明察勇决,举国一致,然唯元首则明良坚确,政府则和衷共济,庶几有成;若众说纷扰,而元首无定见,则其力即弱。要之,建制适当之国家,则各机关于平时即能自奋其力以赴元首确定之意志,一旦临战,必能发挥其力,无遗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