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放的作品的艺术理论(第13/15页)

艺术现在所处的这种局面在它的历史前提和衡量标志中得到了澄清,它在当代世界观的各个方面所应属的类别也得到了澄清,但这种局面现在还是一种处于发展之中的局面,远未被完全解释清楚,远未划清类别,这种局面提出了多层次的问题。总之,这还是一种开放的、运动中的局面。


注释

[1]这里需要马上消除一个可能的误会:很明显,一个表演者(演奏一段乐曲的演奏者或者朗诵一篇文字的人)的表演实践,同一个作为作品欣赏者(观看一幅画,或者默默地阅读一首诗,或者听别人演奏一段乐曲的人)的欣赏活动是有区别的。但是,为了进行美学分析,这两种情况应被认为是同一种演绎活动的不同表现,这种演绎就是,对一件作品的“阅读”、“沉思冥想”、“享受”,尽管是无声的、个人私下里的活动,但都是一种“演绎”。演绎过程这一概念涵盖了所有这些活动。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路易吉·帕里森的想法,见他的《美学——形成理论》(Estetica-Teoria della formatività)一书,都灵,1954年(第二版,博洛尼亚,扎尼凯利出版社,1960年,此后我们提到这本书时,都是指这一版)。当然,有些作品可以是,对表演者(演奏者、演员)来说是“开放的”,对一般大众来说又恢复为已经是只有一种确定的选择的单义的作品;还有另外一些情况:表演者的选择很不情愿地是在大众的要求之下做出的选择。

[2]这种概念参见路易吉·帕里森的前述作品(特别是第5章和第6章);要关注作品达到最后结果的这种可支配性,可参见罗兰·巴特的如下论述:“这种可支配性并不是小事一件;相反,它就是文学本身,是把文学推向极限的东西。写作意味着使得对世界的感觉影影绰绰,意味着有一些间接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作者并不回答,这又是一种不确定性。回答由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出,而我们每个人又各自有自己的经历,有各自的语言和各自的自由;由于经历、语言和自由是变化无穷的,所以世界给作者提供的回答是无穷无尽的:对作者超越任何回答所写出来的东西的回答是永远也不会停顿的:某一些被肯定下来,后来又发现了矛盾,然后有些又被确定,后来又时过境迁,于是问题依然在那里……但是,只要游戏在继续……,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一方面作品是一种真正完整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必须表现出一种不确定感,而不是封闭感……”[“论基础”(Avant-Propos),《前言》(Sur Racine),巴黎,入门出版社,1963年]。从这种意义上说,文学(我们应该说是每一种艺术作品)应该以确定的方式表现一种不肯定的对象。

[3]见《音乐的新感性》,载《音乐会见》,第2期,1958年5月,第25页。

[4]保罗·里克尔(Paul Ricoeur)在《结构和注释学》(Structure et Herméneutique)一书(载《机智》,1963年11月号)中说,中世纪的象征物的多义性(可以毫无顾忌地指相反的现实——这种摇摆见雷奥的《基督教艺术的肖像学》(Iconographie de l'art chrétien),巴黎,1953年)在抽象的意义上(寓言学、笔记学或者碑文学的意义上)是无法解释的,而只能从相互联系的体系中去解释,只能从《圣经》原文(上下联系)中的关联中去解释,这种关联是引导阅读的钥匙。因此,中世纪对其他书籍或者这类书籍的演绎是一种注释活动。但这并不是说,比如碑石学者对同一个象征物的可能不同的解释就不是解析的基础,并不是说《圣经》本身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法则”,这种“法则”确立某些阅读指导方针而排斥其他阅读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