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 如 是 我 闻 四(第12/43页)

其一曰:秀水县署有爱日楼,板梯久毁,阴雨辄闻鬼泣声。一老吏言,康熙中,令之母喜诵佛号,因建此楼。雍正初,有令挈幕友胡姓来。盛夏不欲见人,独处楼中;案牍饮食,皆缒而上下。一日,闻楼上惨号声。从者急梯而上,则胡裸体浴血,自刺其腹,并碎劙周身如刻画。自云曩在湖南某县幕,有奸夫杀本夫者,奸妇首于官。吾恐主人有失察咎,以访拿报,妇遂坐磔。顷见一神引妇来,剚刃于吾腹,他不知也。号呼越夕而死。

其一曰:吴兴某,以善治钱谷有声。偶为当事者所慢,因密讦其侵盗阴事于上官,竟成大狱。后自啮其舌而死。又无锡张某,在归安令裘鲁青幕,有奸夫杀本夫者,裘以妇不同谋,欲出之。张大言曰:“赵盾不讨贼为弑君,许止不尝药为弑父。《春秋》有诛意之法,是不可纵也。”妇竟论死。后张梦一女子,被发持剑,搏膺而至曰:“我无死法,汝何助之急也?”以刃刺之。觉而刺处痛甚。自是夜夜为厉,以至于死。

其一曰:萧山韩其相先生,少工刀笔,久困场屋,且无子,已绝意进取矣。雍正癸卯,在公安县幕,梦神人语曰:“汝因笔孽多,尽削禄嗣。今治狱仁恕,赏汝科名及子,其速归。”未以为信,次夕梦复然。时已七月初旬,答以试期不及。神曰:“吾能送汝也。”寤而急理归装。江行风利,八月初二日竟抵杭州,以遗才入闱中式。次年,果举一子。焕曾笃实有古风,其所言当不妄。

又所记《囚关绝祀》一条曰:平湖杨研耕在虞乡县幕时,主人兼署临晋,有疑狱,久未决。后鞫实为弟殴兄死,夜拟谳牍毕,未及灭烛而寝。忽闻床上钩鸣,帐微启,以为风也。少顷复鸣,则帐悬钩上,有白须老人跪床前叩头。叱之不见,而几上纸翻动有声。急起视,则所拟谳牍也。反复详审,罪实无枉。惟其家四世单传,至其父始生二子,一死非命,一又伏辜,则五世之祀斩矣。因毁稿存疑如故,盖以存疑为是也。余谓以王法论,灭伦者必诛;以人情论,绝祀者亦可悯。生与杀皆碍,仁与义竟两妨矣。如必委曲以求通,则谓杀人者抵,以申死者之冤也。申己之冤以绝祖父之祀,其兄有知,必不愿;使其竟愿,是无人心矣。虽不抵不为枉,是一说也。或又谓情者一人之事,法者天下之事也。使凡仅兄弟二人者,弟杀其兄,哀其绝祀,皆不抵,则夺产杀兄者多矣,何法以正伦纪乎?是又未尝非一说也。不有皋陶,此狱实为难断,存以待明理者之论定可矣。

注释

乾隆乙未:乾隆四十年(1775)。

乾隆乙亥:乾隆二十年(1755)。

缒(zhuì):用绳索拴住人或物从上往下放。

磔(zhé):古代一种酷刑,分裂肢体。

剚(zì):用刀刺。

“赵盾”句:赵盾(?—前601),嬴姓,赵氏,名盾,谥号宣。春秋中前期晋国卿大夫,杰出的政治家、战略指挥家。赵穿弑君,赵盾执政时没有惩罚赵穿。见《左传·宣公二年》。